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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行政诉讼法拓宽公民权利:不给立案可起诉

2014年11月08日 10:29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这是该法实施24年以来第一次大范围的修改。

  到法院起诉,被挡在门外;到了审理阶段,受到各种干预;好容易拿到判决,却无法执行……“民告官”中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已经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发挥。为了破解“三难”,保护公民的权利,修改后的法律扩大了“民告官”的受案范围、畅通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约束监督制度。新法将于明年5月1日实施。

  有学者评价称:有了这样的法律,就把百姓起诉的渠道拓宽了,把行政机关的权力关到笼子里了,是纠纷解决的好渠道。

  【一】扩大受案范围

  公民能够讨说法的权利更多了

  受案范围有限是原来“民告官”立案难的原因之一。修改后的法律扩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也就是说,过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现在也管了。

  比如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还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的,都纳入到了行政诉讼的范围。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规定了一个“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兜底条款,为公民权利预留了“口子”。

  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兜底条款的“一字之变”用“伟大”来进行了肯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夏勇表示,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就更高了,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各类行政行为都能够经受法律的检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卫东认为,法律规定中用了一个”等”,从“等”里看出了微言大义,即有一些其他的权利都可以进来。他说:“我是这样认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确实是为以后扩大公民权利、保护提供了解释空间。除了这个‘等’以外,还有第二项,还可以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这都是为未来扩大行政诉讼法律保护的范围提供制度空间。”

  【二】改变立案方式

  变审查为登记不给立案可起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天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这样的“审查”式立案,将大量案件直接挡在了法院门外,导致了“立案难”。

  为了畅通立案渠道,新法改为“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点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认为,法院登记立案这条规定特别重要,她还透露说:“这一条是我们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连夜修改,也是跟最高法院密切地配合,在解决立案难这个问题上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姜明安教授对此条规定予以高度肯定,他说:“到法院告状不立案、也不作出裁定的,原告过去没有办法,把你推出去,你什么东西都没有。现在不立案、不裁定,规定可以到上级法院告状,上级法院自己受理、自己审理,或者指定其他法院审,这点规定太好了。”

  【三】完善管辖制度

  跨区管辖、巡回法庭避免干预

  现实中,往往是告哪儿的政府就在哪儿的法院起诉,这一做法,难以避免地方保护,由此出现了“审判难”。因此,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调整是法律修改的一大焦点。

  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调整了法院的管辖,对告县政府的案件统一由中级法院来受理;经最高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可以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管辖行政案件;最高法院还可以对行政案件进行巡回审理。

  点评:

  姜明安认为“跨区法院”的规定是此次修法最大的亮点。他举例解释道:“北京高级法院可以指定海淀法院受理西城区、朝阳区的行政案件。原来的规定只能是审第一审案件,现在把第一审去掉了,指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案件,实际上也可以受理第二审案件,就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都解决了。经过一审、二审再不行的,可以到巡回庭审,可以摆脱地方干预、地方保护主义。”

  【四】强化不执行判决责任

  不执行判决拘负责人

  “民告官”的官司难打,即便赢了,判决却常停在纸上成了“空文”,这就是“执行难”。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新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在规定履行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点评:

  信春鹰说:“针对执行难,增加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责任,严格到可以拘留,这是空前地严格、空前地严厉。”

  “对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原来一点办法都没有。”姜明安说:“现在加了三个办法:一是原来罚行政机关的,不痛不痒,现在改为罚负责人。二是不执行的要予以公告。在报纸上、在互联网上公布行政机关不执行,这比罚款还厉害。三是情节恶劣的,还可以拘留,这一般不会实行,但有一个威慑作用,一把剑悬在那里,基本上不用,但是能起到威慑作用。”( 本报记者 张伟杰)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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