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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篱笆”扎紧:权不好使 钱不好用

2014年11月08日 10:30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5日,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在监狱系统内完成了对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三类罪犯”服刑者的全数复查,特别是对于保外就医的,每一个都须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依法收监,切实依法规范监狱包括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内的各项执法工作。

  在此之前的1月21日,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五号文件),要求对被判重刑的职务犯罪、涉黑犯罪、金融犯罪等“三类罪犯”服刑者,从严把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标准。落马官员逃避刑罚成为此举重点打击的领域。

  减刑、假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于鼓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社会有重要意义。但近年来,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被一些落马服刑官员“盯”上,成为他们提前走出牢门、获得相对自由的手段。

  “三类罪犯”违法减刑、假释频现

  “近年来,媒体披露的一些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案件确实存在。”张苏军表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监狱在执法过程中客观存在需要改进的方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透露,今年开始的专项检察活动中,“三类罪犯”存在问题突出,较之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短,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有的罪犯采取假计分、假立功、假鉴定等手段违法获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2年的执行期间尚不包括在内;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贪腐官员通过违法减刑或假释,实际刑期相对更少。根据最高检公布的案例,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总裁张海,2007年因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张海利用假立功材料并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两次获得减刑,并于2011年1月被释放。

  目前,韶关市中级法院已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因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2011年,广东省委统战部原副部长黄少雄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4年3月,广东省高院网公示的拟减名单显示,揭阳监狱提请为其减至有期徒刑18年。该申请被法院退回,意味着黄少雄将在狱中“多待会儿”。今年以来,关于严格执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措施,让想要通过以权“赎身”、花钱“买刑”提前出狱的服刑官员日子变得难熬。

  今年1月中旬,广东省高院在其网站上公示了受理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提请对733名罪犯减刑的案件。5月初,该院网站对这733名提请减刑的罪犯的裁定结果进行了公示,其中11人被裁定不予减刑,其中包括黄少雄。

  袁其国对此表示,长期以来,在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一般不对公众公开,存在极易滋生腐败的空间,并引发公众对腐败的猜疑和想象。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法院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以及个别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屡有发生。

  出台新规扎牢“篱笆”

  “五号文件”明确规定,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此外,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中央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向省级政法相关单位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按照“五号文件”的新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不会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最低也不会少于22年。

  有专家分析指出,这样一来,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减刑条件,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4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按之前规定的延长5年。

  “五号文件”出台后,司法部、两高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制定细则。今年8月,最高检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规定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逐一建档审查;对保外就医者重新体检。

  根据最高检今年8月份的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已建议将711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76人。

  “刚刚出台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是贯彻‘五号文件’的重要举措,使得监狱内部做基础工作的减刑、假释工作的条件、标准、程序更加明确、严格。”张苏军表示,“将积极推行狱务公开试点,对涉及到减刑、假释计分考核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促进减刑、假释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典型案例

  ●案件

  2009年7月,广东省江门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林崇中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羁押期间,河源市看守所政治教导员涂亚造、医务室负责人吴景卫串通河源市人民医院医生蒋爱忠和张明杰,制作高血压等疾病的虚假鉴定材料。河源中院据此对林崇中作出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处理

  涂亚造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吴景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林崇中已于2010年12月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案件

  2011年下半年至2014年年初,江苏省通州监狱九监区原监区长施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服刑罪犯亲属和业务单位负责人贿赂,违反罪犯计分考核奖罚、特定岗位罪犯管理等规定,弄虚作假,为有关服刑罪犯报请减刑、假释。

  ●处理

  2014年7月29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被告人施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上缴国库。(本报记者 卢越)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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