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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作物遭污染走上维权路 桃子上粉尘洗不掉

2014年11月11日 09:1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姚雯/漫画

  拿到赔偿款的那天晚上,从不沾酒的苗富破例与老伴喝了些酒,以至于第二天见到记者时,还多少能看出些酒意。“我的字写得不好,但话是发自内心的。”近日,村民苗富拿出写给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检察长张海胜的感谢信递给记者时,手有些颤抖。已经62岁的老汉非要给检察官三鞠躬不可。一个多年奔走在维权路上的老人,此时此刻的心情不难理解……

  “落在桃子上的粉尘洗都洗不掉”

  苗富是长春市红嘴子村村民。1998年,苗富在村里承包了三栋温室大棚,用于种植花卉、果树等植物,多年来,凭着老两口的辛苦劳作,大棚的经济效益一直不错。2006年春,长春汇锋汽车齿轮股份有限公司在红嘴子村建起了铸造分厂,这下可愁坏了苗富。这个离苗富家只有一墙之隔的铸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大量排出粉尘污染物,村民们说,方圆数百米范围内都能看得见,“落在桃子上的粉尘洗都洗不掉。”因苗富家离工厂最近,自然也就受害最深。

  时间到了2008年,汇锋公司因违法排污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责令停业限期治理。这时候,受损失的农户纷纷找到汇锋公司要求赔偿损失。苗富说,汇锋公司在与其他受损户签订赔偿协议时,也与苗富达成了赔偿14万元的协议,并形成过会议记录。但汇锋公司对这个说法并不认可,始终不承认与其达成过协议,更没有会议记录可提供。

  “败诉后我找到了检察院”

  2008年秋,“已经两年颗粒无收”且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苗富,一纸诉状将汇锋公司告到了长春市南关区法院。自以为“浑身是理”的苗富没有想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汇锋公司排放粉尘造成周围环境污染事实客观存在,但苗富遭受损失的标的物已灭失,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损失数额,而苗富又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其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因此对苗富要求赔偿14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苗富的诉讼请求。

  苗富不服,上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这次上诉,苗富接受了一审认定他证据不足的教训,向法院提供了一张受损标的物堆放在一起的照片和一张损失清单。2009年11月13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应就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要件事实,包括加害人有污染行为及损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上诉人仅凭自己单方书写的一纸清单及照片作为证据,未能完成最低举证责任,因而法院无法估算上诉人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至于苗富主张曾与汇锋公司达成过赔偿协议且有会议记录,由于无法提供协议和记录文本作为证据,所以原审认为“证据不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败诉,上诉又被驳回,苗富仍然心有不甘,这一次,他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2010年11月29日,吉林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该裁定依然以苗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受损失的数额为由,驳回苗富的再审申请。

  省市区三级法院均认定苗富证据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让苗富有些绝望。2012年,经过咨询,苗富手持申诉资料找到了长春市检察院,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此时,距离温室大棚被粉尘污染已经过去了6个年头。

  “他已经完成了最低举证责任”

  “污染存在,损失存在,但一分钱不赔,老百姓肯定不服。”负责办理此案的长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检察官王苹说起她接手此案的最初想法,这起案件最重要的是认定赔偿数额的证据不充分。为此,王苹顶着炎炎烈日,走进苗富所在村,挨家挨户地了解受损农户的损失和赔偿情况。

  经过资料审查和现场查看,王苹认为,虽然在诉讼时苗富要求赔偿的标的物已经灭失,无法通过鉴定来确认具体损失数额,但是根据种植经济作物年收入情况的经验和其他受损种植户的损失情况,苗富的损失同样是可以估量的。另外,在诉讼期间,苗富提出其与汇锋公司曾以会议记录形式达成过赔偿协议,相关数名证人也证实了协议和记录的存在,但由于会议记录保存在汇锋公司手中,苗富无法提供,而该公司亦不向法庭提供。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可以证明苗富受损失的数额,应当认定苗富完成了最低举证责任。

  “作为一个农民,苗富已经尽到了个人的最大能力将证据保留,已经完成了最低举证责任。受了损失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是要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王苹表示。

  “检察院有个民事监督部门,很管用”

  用调解的方法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是民事检察官在办理民事纠纷案件中的首选,王苹与同事们的想法也是如此。但在与汇锋公司沟通中,该公司就赔偿数额与苗富无法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长春市检察院决定向吉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不久,吉林省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法作出了发回长春市中级法院再审的裁定。

  今年9月10日,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汇锋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或其他污染源的存在,亦不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苗富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苗富现不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但依据苗富1998年就开始承包种植大棚的事实,结合三个大棚两年受污染情况,再参照其他受损户的赔偿数额,根据种植经济作物年收入情况的日常生活经验,判决汇锋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苗富损失7万元。

  “这场官司让我知道了不少法律知识,我知道了检察院有个民事监督部门,很管用。”苗富拿到赔偿款后,高兴地表示。

  检察官提醒:

  要有收集和固定证据的意识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为什么审理起来旷日持久、一波三折?长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处处长孙涛和办案检察官王苹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如果早期深入现场调查,其实不难得出当事人受损的数额,而污染加害方有意拖延,使受害方雪上加霜,制造了不应有的麻烦。他们提醒受害群众,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在权利遭受侵害时,千万要注意收集和固定证据。(秦洪祥)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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