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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花28万托人帮女儿找工作 办砸起诉中间人索赔

2014年11月13日 10:20 来源:金陵晚报 参与互动(0)

  正所谓“可怜天下父母心”,陈凯夫妇在女儿刚跨进大学后,便开始为其日后能找份好工作而操心。不惜砸28万元托人替女儿找工作。

  不过,这陈凯夫妇也算是有心人,毕竟这不是一笔小钱,花要花得稳妥,于是,他们拟好协议让中间人签字,约定:事成了,钱归你,不成,退钱并赔偿。这中间人也是自我感觉良好,觉得此事肯定成,爽快签字收钱。可世事难料,找工作的事最终没成。于是,陈凯夫妇将中间人给告了,要求退钱、赔偿。

  花钱找关系办事,这种事虽然常见,但明码开价、白纸黑字签协议并闹上法庭的,还真不多见。法院会如何认定呢?日前,鼓楼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这事看似挺“合理”

  满怀希望,夫妻花28万替女儿买工作

  人到中年的陈凯、董梅夫妇,有一独生女名叫陈菁。2009年7月,陈菁考进大学,一想到就业难这个问题,夫妻俩决定先下手为强,在女儿刚跨入大学门槛不久,便开始托人为女儿毕业后物色工作。

  2010年,董梅结识了某大酒店经理高国华,接触中发现高国华是朋友圈子里的能人,路子多能办事。获悉高国华的能量后,董梅就萌生了求助其为女儿找工作的念头。2013年春节后,董梅向高国华挑明:愿意花大钱为女儿找份好工作。高国华感觉自己有把握办成,双方一拍即合。

  当然,陈凯夫妻也都是文化人,慎重起见,他们于去年3月委托刘吉起草了一份协议,内容为:陈凯女儿陈菁毕业后需要进某银行工作,要求在编银行正式职工,在本市四城区(秦淮、鼓楼、玄武、建邺)工作。高国华协调办理此事。此事办成后,陈凯付给高国华28万元。如办不成,全额退还。此协议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乙方先付2万给甲方,办不成赔4万元。

  协议起草好后,很快交给高国华过目,高国华爽快在甲方一栏签下大名,刘吉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了名。

  既然明码开价,又有白纸黑字、双方签名画押的“协议”作保障,陈凯夫妇不再担心,当天就给了高国华2万元,高国华出具了收条。同年3月13日及4月24日,董梅分别给了高国华10万元和3万元,高国华出具了借条,而事实上这13万元是双方协议的找工作费用,并非真正的借款。

  事情办砸,工作无望夫妻状告中间人

  高国华在拿到陈凯夫妇的15万元后,确也动用了自己力所能及的关系网为陈菁落实工作,并将15万元中的大部分给了具体操作办事者,对方在拿到钱后,也向他出具了收条。同年7月,陈菁顺利进入银行工作,但遗憾的是并未进编。28万花出去不少,结果却无缘进编,这让陈凯夫妇心急如焚。怎么办?

  同年7月29日,陈凯又拿着一份拟好的协议去找高国华,协议大意是:陈菁若在三至六个月内不能转为在编正式员工,则甲、乙双方应按同年3月3日签订的协议执行,即由高国华退还所收全部款项并按约定赔偿陈凯损失。此时,尽管高国华心里没底,还是在协议上签字了。之后,他顶着巨大的压力为陈菁转正之事周旋,但最终没能攻下。

  事隔半年后,高国华仍无力将陈菁转正,陈凯夫妇对其失去信任,要其按协议退款并赔偿。谁知,高国华陡然生变,认为自己只是中间人角色,钱已给了具体办事人、且自己尽了力,故不愿退款更谈不上赔偿。因为这笔钱,双方闹僵了,还惊动过110,最终,陈凯夫妇分别将高国华告上了法庭。

  看法院怎么判?

  承担原告70%的损失

  陈凯、董梅分别将高国华给告了,一个称高国华的承诺是谎言,其应按协议退款并赔偿;一个称有13万元的借条为证,要求高国华一次性还款付息。

  庭审中,高国华替自己喊冤,称自己已尽力让陈菁进了银行,虽没编制,但其已在能力范围内办成了大部分委托事项。陈凯夫妇所托事项本身违法,且二人也同意他进行转委托,在找关系上他已花了不少钱,不可能返款和赔偿。那13万元的借款非真正意义上的借款,是找工作的费用,没有借款之实。

  今年10月17日,鼓楼区法院对陈凯诉高国华一案作出宣判,判决高国华承担陈凯2万元损失中70%的责任,即赔偿陈凯1.4万元,驳回陈凯其他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对董梅诉高国华一案作出宣判,因法院查明双方不存在法律特征上的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了董梅的诉讼请求。

  原以为明码开价、签订书面协议委托他人给女儿找工作不会出现风险,或即使出现风险自己也不会有任何损失,但直到法院宣判并经法官释明后,陈凯夫妇方知不合法的合同约定其实是无效的。

  两起案件一审宣判后,陈凯夫妇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目前,董梅已重新按委托合同纠纷之诉,将高国华告上法院,鼓楼法院已受理此案,金陵晚报将继续关注。

  为什么这么判?

  本案中,陈凯夫妇明码开价,愿出28万元请高国华托人情、找关系为女儿落实带编制的工作,该行为不仅是一种不正之风,且扰乱了正常的公平竞争秩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法院据此应认定双方的委托协议无效。

  但是,《合同法》同时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本案中,高国华在收取陈凯给付的款项后最终未完成请托事项,存在过错,而陈凯明知请托事项不合法或不合规,仍委托高国华办理,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经综合考量,被告的过错大于原告,据此,判决高国华承担70%的责任。

  最后,法官提醒天下的父母,作为父母,不惜代价托人为女儿找份好工作,其心情可以理解,与人签协议以防把事情办黄的做法也情有可原。但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合同首先要合法,不能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再说,如今好的单位招人、尤其是招进编员工,不仅要求极高,且遵循公开透明的公平竞争原则,期待暗箱操作办成事的几无可能。许多父母迷信“能人”,托“能人”为子女找工作并最终吃亏,关键就在于轻信了“能人”的不自量力,教训深刻。(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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