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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谎报交易失败 侵吞客户佣金逾十万元

2014年11月13日 10:37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中介人员刘某在收取客户服务佣金后,谎称交易未成交,多次将佣金据为己有,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日前,宝山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将刘某提起公诉。

  2011年,刘某应聘为上海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业务员。1年后,他被公司任命为分店负责人。不久,刘某发现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员工在收取中介服务费后,只要不将交易上报公司,便可将中介费私自截留。

  2012年底,伍先生通过刘某任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购得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后,伍先生向刘某支付1万元居间服务费,刘某向伍先生手写了1份收据。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刘某在收到客户服务费后,应开具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于24小时内将款项打入公司专用账户内。刘某向公司称交易未成功,伍先生也未支付中介服务费,之后便将伍先生支付的1万元中介服务费占为己有。

  由于公司未发现异常,刘某的胃口和胆量越来越大。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刘某利用各种机会伺机作案。直至今年4月,公司在整理账务时发现刘某所在分公司的账目存在异常,通过多番调查后认定刘某有侵占公司中介款的嫌疑,便向警方报案。到案后,刘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截至案发,刘某采用上述方式共计作案6起,累计侵吞公司的居间服务费11.9万元。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刘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交易未成功的事实,侵占公司的居间服务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官提醒】

  房产中介公司开设和招聘的门槛都不高,中介人员又大多按照业务量进行提成,责任心及业务操作规范程度都有待提高。对此,中介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严格管理员工,保障客户权益。房东和买房者到中介公司时,有必要详细询问中介方能够提供的服务并问清收费标准;支付中介服务费时,应要求对方出具盖有公司印章的正规收据。(记者 栾吟之 通讯员 张念强)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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