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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子患癌惨遭抛弃 以丈夫出轨为名索赔败诉

2014年11月13日 14:16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新婚妻子患癌惨遭抛弃 以丈夫出轨为名索赔却败诉

  结婚仅4个月,妻子患上了乳腺癌,丈夫便抛弃了妻子,继而提出离婚。而妻子则以丈夫出轨为由,索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却因拿不出证据败诉……类似这种男方出轨,而女方却拿不出有效证据,被动维权而败诉的案件,在南宁并不鲜见。11月12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通报了今年该院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审理情况。通报显示,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离婚的原因多为男方有第三者、有家暴行为等。但女方却没有主动维权,反而经常成为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导致在证据收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显得非常被动。

  据该院副院长于健介绍,今年1-10月,良庆区法院审结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311件,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达98件。这些案件中,多数离婚的原因为男方有第三者、男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等。从案件审理情况看,不少女性受侵害事实缺乏证据,举证困难导致索赔难度加大。以婚姻家庭纠纷为例,法律虽然对离婚中的无过错方赋予了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但对于丈夫婚外情的行为,往往因涉及及个人隐私,通过合法方式很难取证。对于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女方一般不会在每次被打后均就医或报案。即使已报案,但报警记录的记载较为含糊,给法院认定施暴事实带来一定困难。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一些女性往往不直接管理共有财产,多由男方支配和控制财产,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也由男方控制,导致对财产的实际情况以及男方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的行为难以认定。而很多女性维权意识低,多为被动维权,这也导致她们在维权时,很难有效保障自己的权益。

  该院民一庭庭长李愿提醒女性,要学会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当发现男方有出轨等过错行为时,要注意留存男方过错行为的实物、书面等证据材料。在发生家暴情况下,要及时报案,或向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部门反映情况。同时,女性要加强学习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

  当天,该院还公布了一些妇女维权的典型个案。本报记者特别邀请了该院民一庭庭长李愿法官对这些个案进行点评,看看她们是如何维权的。

  案件故事:无证据 妻子索赔10万落空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句话用在韦某夫妇两身上是再合适不过了。

  韦某和谢某于2007年相识,相恋4年后,2011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可婚后仅4个月,谢某检查患上了乳腺癌。得知妻子患病后,韦某和妻子不是相濡以沫,共同面对疾病,而是选择了不辞而别,关掉手机,玩起了失踪,抛弃了妻子谢某。更让谢某难以接受的是,她发现韦某出轨,与其他女子谈起了恋爱。今年初,韦某干脆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谢某离婚。

  此时,谢某的心已经被伤透了。她认为,韦某有婚外情,对他们夫妻感情破裂有过错,应当赔偿她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而且,在她患病住院治疗期间,韦某从未陪护、探望,也给她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伤害,韦某还应赔偿她青春损失费10万元。以及她治病的医药费,离婚后的生活费等10余万元。

  谢某主张韦某有婚外情,但她只提供了一张韦某与一个异性在青秀山上一起走路的照片,并不能证明韦某有婚外情。因此,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而双方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不存在耽搁谢某青春的问题,谢某要求青春损失费的主张也被驳回。至于治病医药费,谢某患大病,作为夫妻,韦某对谢某负有扶养义务,韦某应对该医疗费用承担责任。法院判定,由韦某支付给谢某4.7万多元医药费及帮助费(含承担的八成医药费)。

  点评:《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在该案中,谢某因不断地化疗劳动能力急剧下降,让身体健康且劳动能力大大强于女方的韦某支付医药费和帮助费,切实保护了女性的权益。

  有证据 妻子分得房产又得赔钱

  今年40多岁的庞某和程某从1989年起,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在一起。两人先后生育一儿一女,却一直未登记结婚。因为这种同居关系,程某一直觉得自己是“自由身”,又与另一名女子公然同居。可让程某意外的是,他与庞某虽未登记结婚,却还是构成了事实婚姻关系。想结束这段婚姻,就必须要离婚。

  于是,程某两次起诉要求离婚。最后,庞某也同意离婚,但是,因为陈某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给她造成很大的伤害,程某应赔偿她2万元。而他们2009年共建的房屋,两人个各享一半。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庞某请来程某的妹夫作证,证实程某与一名女子长时间非法同居。

  而夫妻两人共有的平房有170平方米,未办有产权证。该套房子如何分割,让法官犯起了难。一开始,法官想让程某给予庞某一定的补偿,房子归程某所有。但程某经济并不宽裕,没有答应。法官在实地查看后,发现该套房子呈规则方字形,房屋结构呈左右规则分布,经征求双方意见并考虑双方的收入状况,程某与庞某对该房屋现状进行平均分割较为合适。法院判定,以该房大门的正中心点为中轴线,砌一面分界墙至主房的后墙处,将房屋分割成面积对等的两部分,双方分别各享其中一部分,互不侵扰。因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导致离婚的,作为无过错方的庞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酌定,程某向庞某赔偿一万元。

  点评: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涉及房屋的分割问题。如果涉案房屋未取得产权证,法院通常的审理思路是以房屋权属难以确定为由,不予分割。或者先通过协商、评估的方式将房屋分配给一方,再由一方补偿另一方现金。但该案中,如果如此审理,女方的居住权将无法得到保障,而现金补偿也一时无法实现,钱房两空。该案对该院以后审理类似情形案件时,有一定借鉴意义。

  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庞某之所以能证实程某出轨,主要是有人证。该案也给其它女性提个醒,在举证对方过错时,女方收集向妇联、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反映情况或报案的材料,以及知道案情的证人出庭作证等,都是有效方法。

  新闻1+1:不离婚也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曾经听过一个妻子对丈夫开玩笑地说:“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虽为玩笑,却充分说明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很难分清你我。而良庆区7旬老太梁某,却硬是要与丈夫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让人意外的是,法院居然也给予了支持,这是咋回事呢。

  今年70岁的梁老太和丈夫谢某在良庆区有一套房。2011年,他们的房子被拆,共获得171万多元的补偿款。钱到手后,一直由丈夫谢某掌管,梁老太虽然身患癌症,却不能动用这笔巨款。后来,梁老太发现存折里的45万元不翼而飞。2013年底,梁老太将老伴谢某告上良庆区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将谢某名下的一张105万元的存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予以冻结。

  对梁老太的要求,谢某坚决不同意,他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且,这笔补偿款是他和几兄妹的共同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在调查后认定,该笔补偿款为谢某夫妇的共同财产。梁老太对该笔款项的动向没有知情权和掌控权,谢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并拒绝向患有癌症的妻子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行为。未有证据证明梁老太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梁老太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定,171万多元补偿款中,除用于家庭开支等外,还剩125万元,双方平分,梁老太应获得62.5万多元。

  点评:在不以离婚为前提的情况下,能否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保护被侵害方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甚至以各种手段,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使另一方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或者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且多以女性为受侵害方。而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不愿意离婚,仅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针对该类案件的受理及裁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前并不明确。现在,只要符合该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夫妻不离婚,一样可以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对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

  相关法律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记者 王斯 实习生 刘倩君 通讯员 王荣)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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