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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收礼罪”别为立法画蛇添足

2014年11月13日 16:03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近日,中国人大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此前备受关注的增设“收受礼金罪”条款并未列入刑法修正案草案。据悉,之所以没有增设“收受礼金罪”,是因为很难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非法收受礼金的区别,争议较大。

  此前有消息称,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以解决“感情投资”问题。然而问题并非这么简单。一者,礼尚往来是我们的传统,如果增设“收受礼金罪”,不再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非法收受礼金的区别,看似可以解决“感情投资”问题,其实也是种“有罪推定”,这样既罔顾现实人情,也会伤及无辜,令人难以接受。

  二者,我们已有受贿罪,再增设“收受礼金罪”不仅画蛇添足,而且可能因此消弱受贿罪的威慑力,让一些人钻了空子。道理在于,收受礼金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是否会成为涉事官员寻求从轻发落的“次优选项”,结果使得一些本属受贿罪的罪行,最终被仓促认定为收受礼金罪?如是,则无异于弄巧成拙。非但不能解决“感情投资”问题,反倒成为问题官员权力寻租、满足贪欲的新路径。

  事实上,法律不可能把行贿受贿的所有行为都列入其中。“收受礼金罪”入刑,无论是从司法实践,还是法学界的理论探索来看,只是“堵漏”之举,绝非治本之道。应明确,既为法律,就不能一味“堵漏”,甚至成为剪不断理还乱的“流水账”。否则,难以解决问题是小,使法律的权威性、震慑力被打了折扣就是大了。

  从这一意义上说,“收礼罪”未入刑,并不影响法治的威慑力,相反,这是四中全会“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中,极其重要的“科学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让法律真正成为法律的选择。徒法不足以自行,相比“收礼罪”入刑,更重要的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张国栋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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