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评论:“一把手”出庭应诉要避免形式主义

2014年11月17日 09:3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看频率更看实效

  “一把手”如果只是为了敷衍上级要求而出庭,将可能会出现人到“心”未到,人在法庭却心不在焉的情况,对案件情况、相关法规一无所知或知之甚少,在法庭上是徐庶进曹营——一言不发或惜字如金,应诉也就成了走过场。

  行政首长对案件情况、相关法规有深入了解,全面“准备”,在法庭上进行认真应诉,这样才是对法律,对原告真正的尊重,也才能从中提高法律意识。朱慧松

  依法行政、改变工作态度和作风,不能仅仅满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实现“零的突破”,更要把“着眼点”着重于出庭应诉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失误与不足,吸取经验与教训,并为自己的失责与失职,勇于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否则,即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再高,恐怕也很难实现与其出庭应诉率相匹配的积极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愿出庭的主客观因素依旧存在:一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二是行政机关负责人觉得自己的形象代表整个机关的形象,败诉使得整个机关形象都会受到影响;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多数不是学法律的,法律知识有限,怕应诉时无法用准确的法律语言应对;四是许多行政机关平时许多作为未能符合法律规范,过多注重效率而忽略了规范的程序。

  要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取得实效,避免沦为走过场,相关部门应充分估计这项制度落实的难度,要加大行政机关首长的普法力度,让他们熟悉行政诉讼相关知识,提高各级政府部门阳光执法力度,执法行为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民告官的官司就会大为减少。

  转变“官念”才能主动依法

  权力对法律产生敬畏感,无疑是种进步。以制度强推“行政首长应诉”,变“纸上说法”为“庭前辩法”,尤胜任何一堂说教为主的法制课;而《规定》中关于“诉中及时纠错、诉后倒查追责”的要求,亦利于行政违法问题的及时纠错。

  依法应诉作为法定义务,不能只靠权力的“说教”。非但“应诉不等于败诉”的事实要明晰,官方更要有“闻诉则喜”的肚量,胜不骄橫、败不怨民,积极应诉,接受法律的检验;同时,还须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借助联席会议研究并拓宽行政复议等诉前渠道,尽可能通过自我纠错达成官民诉前和解,减少诉讼成本。

  只有摒弃“官念”,融入人人平等的法治空气,不再靠发红头文件“以权制权”,而是清醒认识到行政诉讼背后的法治逻辑,才能变被动守法为主动依法,更好地维护法治政府形象。

  民和官“法庭上见”的意义在于双方一起平权地处在法制规约之下,平等地对话,而不是以往那样后者坐等前者上门来反映问题或央告解决。这不能由行政系统内部自上而下地强制要求来推动,必须是司法部门、审判机关直接依法推进。如果“一把手”们半推半就、“老大”不情愿地坐在被告席上,仅仅是出于对受上级处分的顾虑,而不是对类似刑事诉讼中证人无故恶意不出庭就要承担法律后果的法治威力的敬畏,这种出庭应诉行为对其法制意识、守法自觉、依法执政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值得怀疑,因为,其促动因素依然还是那个“权”,而不是“法”。

  毋庸置疑,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对公众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法治意义。但也应看到,并不能强求每个部门的行政负责人都是出色的法律专家。出庭应诉是一项比较专业的法律活动,行政首长到场,固然能显示行政部门对法律的尊重,也能令庭审场面看起来更加“光鲜”。但如果行政首长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一把手”的出庭率再高,那也只能是一种被动应诉,或消极应诉,并不因此就对个案问题的解决更加有利。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与原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在要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同时,也应该允许行政部门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委托专业律师,或指派本单位熟悉业务、了解涉诉事项、具有一定诉讼技巧的工作人员,在经过充分授权的情况下,代表行政首长参加诉讼。

  落实尚需监督给力

  要实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须超30%的目标。笔者认为,需要以下三方监督都给力:第一,需要上级暗访、突击纵向检查和监督;第二,需要同级部门横向检查与监督;第三,需要把监督权让位于老百姓,相关部门把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实际行动,公布于阳光下接受人民监督。只有三者同时给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监督环境,才能缜密无缝,减少行政不作为和司法腐败。郭敬芳

  从“一把手”出庭应诉制度的本意上来看,规定一定的出庭频率只是形式上的要求,通过“一把手”亲自出庭应诉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行为才是目的。所以,考核“一把手”出庭应诉的重点关键在于出庭应诉的实效,看是否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堵塞行政管理漏洞,以此杜绝“一把手”为了应付考核凑次数的情形。掌握“一把手”出庭应诉具体实效的主要是法院和当事人,监察部门应加强与法院的信息沟通,回访案件当事人,及时掌握有关情况,避免监督流于形式。(李忠华 李阳景 刘健 张翼 梅广 许辉)

【编辑:和星晨】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