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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收集审查间接证据要找准关键点

2014年11月17日 09:5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查办贪污犯罪案件,一般收集的直接证据相对较少,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供或者翻供,只能依靠间接证据认定。因此,如何有效收集和审查间接证据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必须找准关键点。

  找准收集固定贪污犯罪案件间接证据的重点。一是重点收集证人证言,主要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履行职务的情况、公款公物的所有权、财务支出的手段和名义、会计做账的情况、犯罪嫌疑人隐瞒和欺骗的事实以及其他需要查证的贪污事实。二是重点收集物证,主要用来证明赃款赃物的原貌和犯罪嫌疑人使用赃款的去向。三是重点收集书证,主要用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公款公物的性质、相应收入支出和犯罪嫌疑人伪造涂改的单据性质、银行票据存单存折记账凭证的原貌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证据。四是重点收集有关鉴定意见。通过字迹和会计鉴定,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笔迹及是否贪污的其他证据等。

  找准审查认定贪污犯罪案件间接证据的关键。间接证据的依赖性、关联性、排他性等特点,决定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践中须把握好以下五点。

  一是认定贪污犯罪案件的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根据刑诉法第50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各种证据。贪污犯罪案件的所有间接证据亦不例外,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如果采取非法方法收集导致间接证据本身不够确实、充分,那么据此得出的有关结论就不可能符合贪污犯罪案件的客观真实。因此,对贪污犯罪案件所涉及的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和现场勘查笔录等间接证据,都应该查证属实,并分清真伪。

  二是认定贪污犯罪案件的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形式多种多样,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反映了贪污犯罪案件主要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结果,有些间接证据的事实则是贪污犯罪案件事实的条件。其他如证明某个证据的真伪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的证据等,也都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究竟哪些事实与贪污犯罪案件事实存在联系,侦查人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由于收集的单个间接证据往往不能清晰地表明它与贪污犯罪案件事实有无联系,必须将它与其他间接证据结合起来才能作出判断。因此,必须客观地、细致地对贪污犯罪案件全案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收集的间接证据与贪污犯罪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不能主观猜测或牵强附会。

  三是认定贪污犯罪案件的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形成闭合锁链。客观地说,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贪污犯罪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将所有能够证明每个片段的贪污犯罪案件间接证据收集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证据锁链,才能查明全部贪污案件事实。如果间接证据只是一堆相互不能结合的事实,或者只是与贪污犯罪案件事实有联系但不能证明贪污案件的每个环节,即使间接证据再多也不能定案。

  四是收集的间接证据之间没有矛盾,间接证据与贪污犯罪案件事实之间也没有矛盾,协调一致。如果间接证据间存在矛盾,必须继续收集证据,深入调查研究,合理排除矛盾。

  五是收集的贪污犯罪案件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所收集的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不仅要表明认定构成贪污犯罪这一结论是有根据的,而且还要表明其他任何结论都是不可能的。

  在审查认定贪污犯罪案件间接证据时,应摒弃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没有直接证据就难以定案。侦查中,一方面尽量收集贪污犯罪案件直接证据,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没有直接证据就不能定案的倾向。只要所收集的间接证据是经过查证属实的,它们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相互之间没有矛盾,最后形成的证明体系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就可以定案。二是认为间接证据数量越多越好。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案件中,有的侦查人员认为间接证据收集得越多,越能认定案件。这种机械的数量指标意识是不正确的。当间接证据成为案件的唯一证据时,其证明力并不取决于它的数量,而取决于它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协调的、严密的证明体系。只有形成锁链体系,才可以定案。

  (作者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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