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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要对症下药

2014年11月17日 09:56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我国刑诉法第85条明确规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这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引导取证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不过,如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如何规范引导程序,需要认真研究,对症下药。

  首先,明确检察监督的范围。针对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过程中出现的没有合理理由不出现场的,不及时询问当事人犯罪事实的,勘验检查中固定证据不全面、不细致、不到位的,侦查取证中重口供、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而导致当事人翻供,检察机关应当在限期内及时审查。若发现侦查行为确实存在瑕疵的,应向侦查人员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改正,并督促其将行为结果及时报检察机关。

  其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定期进行沟通,对一定时期内的批捕案件与不批捕案件进行总结说明,对于退补案件和不批捕案件进行通报,指出侦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缺陷,阐明退补和不批捕的理由;建立疑难案件会商制度,通过案件综合讨论,帮助侦查机关梳理证据,并就强制措施的适用、侦查后的处理、证据材料的完善提出引导性建议,引导帮助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确保案件的质量。

  第三,建立引导侦查取证的组织保障制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与公安机关协商,制定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通过该细则统一侦查监督部门批捕标准和公诉部门起诉标准,进而提高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质量标准。侦查监督部门批捕是进入诉讼环节的前沿关口,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关口,严把批捕标准对于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最终使案件得到公正判决大有裨益。

  最后,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固定证据。对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除了通过笔录方式对言词证据进行固定外,还可以通过同步录音、录像、拍照等手段进行辅助性固定,或事后要求其撰写证词、供词以防翻供。

  总之,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可与公安机关形成合力,共同破解侦查取证固证中存在的难题。

  (作者为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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