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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车撞伤后癌症去世 保险公司被判赔6万

2014年11月17日 11:18 来源:沈阳晚报 参与互动(0)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王先生的母亲受伤住院。当其起诉索要赔偿进行鉴定之时,却因身患癌症去世了。王先生母亲的死与这起车祸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王先生等人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

  轿车撞伤3人 被认定担全责

  2013年8月25日11时45分,37岁的王先生骑电动自行车驮着母亲和孩子一起外出,途经铁西区卫工南街224号时,被李某所驾驶的轿车撞倒。王先生等3人受伤。

  王先生的母亲伤势最为严重,被120急救车送往沈阳医学院附属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王先生的母亲为锁骨骨折、左侧第四肋骨骨折、脑震荡、头皮下血肿等。住院花费了6879元,肇事车车主垫付了2375元。

  经铁西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轿车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王先生等3人均无责任。

  伤者申请伤残鉴定 未等到就去世

  2013年10月15日,王先生的母亲将轿车车主和司机李某起诉到铁西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并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当日,法院通过摇号选取了鉴定中心,准备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万万没想到,20天后,王先生的母亲还没来得及进行鉴定就因肺癌去世了。因原告已经去世,法院中止了对该案的审理工作。今年2月24日,王先生兄弟二人及外婆作为继承人,表示继续参加诉讼,索要各项赔偿13万余元,案件恢复审理。

  王先生向法院申请鉴定母亲患肺癌与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与其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

  经鉴定,王先生母亲患肺癌是在发生事故之前,故损伤与肺癌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但交通事故的损伤对其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其死亡。

  外伤作用轻微 死者家属获赔6万

  经鉴定,王先生母亲的死亡大部分是由自身疾病造成的,外伤在后果中作用轻微,参照相关省级关于损伤参与度评定标准,建议外伤参与度10%。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应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

  最终,法院判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近6万元。

  外伤必然损害身体机能 因此认定与死亡有关

  主审法官透露,此案争议的焦点为死者的死亡是否与这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根据责任自负及公平原则,行为人只对自身行为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必然需要准确界定侵权法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用以确定赔偿范围的大小。

  交通事故造成王先生母亲身体多处受伤等直接损害,后其因癌症去世。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本次事故与受害人因肺癌去世之间不可能成立因果关系,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通常一般人的认知,外伤必然会损害身体机能,虽直接后果不足以致受害人死亡,但对受害人死亡必然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认定事故损害与王先生母亲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记者 王立军)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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