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女子村民家避雨时被狗咬伤 索赔12万获赔4500元

2014年11月17日 14:31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下雨天到同村村民家中避雨,却不幸被村民家中养的狗咬伤,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伤者愤而将狗主人诉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狗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500元。

  刘女士与程女士系同村村民。一天晚饭过后,二人散步遇雨,便到同村杨先生家暂避。杨先生开门后,其家养的狗突然扑至刘女士的身边,将刘女士的右小腿咬伤。

  此事后经村委会调解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遂将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杨先生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面对刘女士的起诉,杨先生辩称自己根本不认识原告刘女士。当时杨先生不让刘女士进自己的家门,但刘女士不顾劝阻私自进入杨先生的家中,造成刘女士被杨先生家养的狗咬伤。而且杨先生表示自己提醒过刘女士家中有狗,不要私自进入。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查明,杨先生饲养的狗将刘女士咬伤,杨先生对刘女士的合理损失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该起事件对刘女士造成的伤害程度尚不足以构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条件,对刘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通州法院判决杨先生赔偿刘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4500元。 (记者严琪 通讯员于素娟

【编辑:叶攀】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