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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借弟名买房被占母亲旧日记成证据 兄弟对簿公堂

2014年11月17日 14:54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弟弟否认借名给哥哥买房

  2007年,张大鹏看上了位于朝阳区的一套房子,但因前几年向银行贷款做生意,一直没能按时偿还贷款,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贷款买房。于是张大鹏找到弟弟,协商用张小鹏的名义办理购房及贷款手续。兄弟俩约定:购房贷款由张大鹏日后分期向银行偿还,首付款也由张大鹏自己支付。

  同年6月,张大鹏以张小鹏的名义,与卖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之后,张大鹏便向卖家支付购房首付款50万元,又以其弟弟张小鹏的名义,向银行贷款40万元交付给卖家,同时将此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

  去年6月,张大鹏经济状况好转,要求弟弟配合将房屋过户到张大鹏的名下,没想到却遭到了弟弟的拒绝。张小鹏表示,哥哥以他的名义购房,给他造成了损失,所以要求哥哥给予他100万元的补偿,否则他就将房子卖掉。

  无奈之下,张大鹏将弟弟告到法院。

  张大鹏向法庭出示了证明自己被银行列入黑名单无法贷款买房的证据,购房首付款是由自己支付的相关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条;房屋贷款由自己偿还的转账记录以及房屋的购房合同、贷款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均由自己持有的事实。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张小鹏也拿出了部分资金转账记录作为凭证,称贷款和首付款都是让哥哥为自己代付的,而且房产证上也是自己的名字,双方并没有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因此应推定张小鹏为房屋所有权人。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张大鹏全部诉求。张大鹏该怎么办?(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律师诊断

  违反借名买房约定 可被要求协助过户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钱学志律师了解案情后,逐一审查相关证据,认为判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从财产的来源、财产的取得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哥哥委托弟弟代理买房,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借名买房行为应当合法有效。当初哥哥张大鹏和弟弟协商借名买房,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所购房屋系普通商品房,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范畴。而弟弟无故违反当初约定,哥哥则可以要求弟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母亲日记成关键证据 证明房是长子的

  此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在钱学志律师的帮助下,张大鹏先生重新搜集证据,终于查找到了关键证据——双方母亲李女士的日记。

  李女士每天有写日记的习惯,其中有篇日记的大概内容是:“24日上午,两个儿子来北京签字,房子是大儿子的,二儿子是房主,因为老大欠银行钱,所以不能贷款……”

  随后,张大鹏先生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归他所有,由张小鹏协助办理该房屋的转移过户手续,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抵押不是过户障碍 法院改判房归老大

  二审过程中,张小鹏还提出房屋正处于抵押状态,不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

  对此钱学志律师认为,首先,李女士的日记是很好的证据,证明双方有借名买房的合意;其次,张大鹏出示了该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自己使用的证明,首付款是他支付的,房屋贷款也一直由张大鹏偿还。至于借名原因,张大鹏也出示了当年自己被列入银行黑名单无法贷款的证据。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兄弟俩约定借名买房的事实。

  另外,因涉案房屋已设定抵押,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需要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或者代为偿还贷款。此案中,房屋贷款一直由张大鹏在偿还,他也当庭表示愿意继续还贷,所以房屋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存在抵押不应是确认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障碍,张小鹏应当协助办理过户。

  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近日终审判决涉案房屋归哥哥所有,撤销了原审判决。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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