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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申请财产保全令百万资金冻结 法院判政府赔偿

2014年11月17日 20: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湖州11月17日电(见习记者 张骏 通讯员 徐银银)1589000元款项被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6个多月,承包浙江某镇政府所在地风景区进行旅游开发的苏某,将上述镇政府告上了法院。17日,记者从浙江湖州德清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该镇政府赔偿苏某损失45000元。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而德清法院受理的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就涉及原告因为被告错误的财产保全申请,致使百万款项被无辜冻结。

  苏某是个生意人,承包了浙江某镇政府所在地的风景区进行旅游开发,一方发展了旅游经济,一方获得了实际利益,双方素来相安无事。

  不过,去年10月17日,该镇政府以苏某没有按时交纳租金为由,认定苏某违约,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出对苏某的仲裁申请。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苏某的银行存款2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2013年10月21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德清法院。德清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苏某的1589000元采取了保全措施。

  不过,6个月后,事情出现了转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审理,发现镇政府没有履行保障苏某正常经营活动的义务,系镇政府违约在先,认为苏某行为不构成违约。

  2014年4月3日,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镇政府的所有仲裁请求。

  自此,苏某的1589000元款项从2013年10月28日已被冻结6个多月。苏某认为,镇政府的错误保全给其造成了损失,认真翻阅过各种法律条款的苏某还指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说,“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苏某请求德清法院判决被告上述镇政府赔偿其经济损失,德清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该镇政府赔偿苏某损失45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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