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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骂电话推销员遭报复骚扰 告代理公司获道歉

2014年11月18日 11:2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没好气地回绝了商业推销,之后便遭到对方大肆骚扰。市民李先生忍无可忍,将对方所供职的某科技公司,以及该公司所代理的国内某搜索引擎公司告上法庭,称二者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要求书面道歉,说明手机号码来源,并索赔精神抚慰金1元。南京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以电话等形式进行营销,故被告某科技公司的营销方式虽有轻微扰乱他人生活安宁之嫌,但并不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书面道歉,驳回了其他诉请。

  骂了电话推销员后频遭骚扰

  2013年9月12日上午9:30左右,南京市民李先生的手机号码接到“68”开头电话号码打来的电话,来电者是一名女性,其声称是某搜索引擎公司的,询问李先生是否愿意到该搜索引擎网站上做广告。由于几乎每天都收到这样的电话,同时也忙于办事,李先生比较恼火,骂了对方之后,就把电话挂断了。接下来的半个小时内,李先生的噩梦开始了,他先后接了不下20个由上述“68”开头的号码打来的电话。无奈之下,李先生将此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

  没想到,拉入黑名单根本解决不了问题。之后,李先生不停收到来自飞聊、飞信等各类要求输入注册验证码的短信,共有20多条。李先生不得不一条条删除,但刚刚删完,又来了20多条。李先生没办法,只好拨打了那个“68”开头的电话号码,接听电话的女子称系某科技公司的职员,并承认上述行为都是她所为。李先生随后通过网站查询到该科技公司某经理的电话号码,并致电投诉。没想到,对方声称不知情,也不管此事。李先生不得已之下,拨打了110报警。

  状告广告代理公司索赔1元

  经查询,某科技公司是某搜索引擎公司的广告代理,李先生遂将二者一起告到法院,认为他们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以骚扰电话为手段的推广活动,并书面道歉,告知获得自己姓名和电话号码的来源,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法庭上,某科技公司拿出一份公证书称,该公司职员赵某是通过网络搜索获知李先生手机号码并打电话给李先生的,其目的是询问李先生要不要进行广告推广,李先生当时以非常恶劣的言辞辱骂了该公司职员。因该职员系年轻女性,觉得李先生的辱骂无法接受,就连续给李先生打了20余个电话。至于李先生所称发送短信一事,因该职员在事发后就辞职了,故无法核实。公司职员的行为并非刻意骚扰,而是被李先生辱骂之后向李先生讨要说法,且系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请。某搜索引擎公司称此事与他们无关,请求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推销员后续行为系骚扰

  法院调查了双方提供的通讯记录和录音资料后,认定了李先生在接听赵某的首次来电时,恶言辱骂赵某,不是很适当,李先生应予以注意,并着力改进。

  但法院也认为,赵某在遭到李先生辱骂后,连续拨打李先生手机,并将李的手机号码在多个网站或客户端注册,导致其连续收到手机短信。这种行为应系故意对李先生进行骚扰。

  该故意骚扰行为已经侵犯了李先生的生活安宁,构成对李先生隐私权的侵犯,赵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该故意骚扰行为不宜认定为单纯的个人行为,而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某科技公司应为此向李先生道歉。

  法院判决代理公司道歉

  法院还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以电话等形式进行营销,故某科技公司的营销方式虽有轻微扰乱他人生活安宁之嫌,但并不构成侵权。由此,对李先生要求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以电话为手段的营销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当然,某科技公司在今后的营销活动中也应该予以注意,在营销对象明确表示拒绝后,不得进行骚扰,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道德的谴责。

  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因某科技公司扰乱李先生生活安宁的行为事出有因,且无证据证明给李先生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李先生要求某科技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李先生书面赔礼道歉,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请。(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链接 “狙击”商业短信 法规已在路上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法律的确没有对电话营销的禁止性规定,但国家工信部于日前起草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有未经同意不得发送商业短信的禁止性条款。

  该《意见稿》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请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说明拟发送短信息的类型、范围和期限。用户未回复的,视为不同意接收;用户明确拒绝或者未回复的,不得再次向其发送内容相同或相似的短信息。(记者 罗双江)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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