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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立法推动医疗责任保险

2014年11月18日 15:51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被称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稿)》17日起在“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23日前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据悉,这是深圳率先制定的统领医疗服务全局的地方性法规,力图系统性地破解医患矛盾等难题,为全国立法提供经验。此次条例最大的亮点莫过于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深圳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表示,市民可将意见直接寄送、电邮或者传真到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也可以直接登录“深圳人大网”发表意见,其将根据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研究,做进一步修改。

  医师“多点执业”落地

  《条例(征求意见稿)》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参与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补充公立医疗机构的不足,并作出制度创新:一是全面开放医疗服务市场,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个人都可在深圳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外国的法人可以合资、合作或者独资的形式在深圳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二是明确医疗机构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进行主体资格登记,这为给社会办医疗机构今后进行股权转让、上市等资本运作扫除障碍。

  就盘活社会医疗资源的“医师多点执业”,条例也作出具体规定:在深圳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至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地点在深圳外的《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深圳市医师协会备案,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具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来深圳执业,则应当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本报之前曾关注深圳急救医疗资源短缺问题,条例对此也作出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医疗急救网络建设,将医疗急救网络建设纳入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与其性质、诊疗能力、床位规模等相适应的院前急救任务,配置院前急救人员及救护车辆,参加医疗急救网络。

  发生医患纠纷保险赔

  《条例(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莫过于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条例明确,医疗机构与医师书面约定因医师执业过错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医师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与医师就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分担比例进行约定。医疗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这样一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因医疗机构管理缺陷、执业过失、职务侵权或发生医疗意外受到人身损害的,由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在医疗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患者或其继承人予以赔偿。发生医患纠纷后,已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机构参与医患纠纷处理。

  条例要求,保险机构参与协商处理医患纠纷,应当自收齐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医患双方初步调查结果和赔偿意见。医患双方有异议的,可通过其他规定的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在医患纠纷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对索赔金额二十万元及以上的,应当委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医患纠纷处理过程中伤医事件频发,对此《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加强对医护工作者的保护扰乱正常医疗秩序或者伤害、侮辱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俊)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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