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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呼格吉勒图案再审:热点案件应加大公开力度

2014年11月21日 07:2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是对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案件启动再审,十分罕见。这与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等有很大不同。”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说,这标志着十八大以来,政法机关一系列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努力进入新阶段。

  什么案件可以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程雷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院的介绍,作出再审决定,主要是根据呼格吉勒图近亲属的申诉,经过审查认为,该案符合刑诉法第242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发现“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再审有哪些结果

  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事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事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程雷说。

  为什么不开庭审理

  程雷说,再审也是一种审理,刑诉法要求,死刑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但本案中,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而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的制度,对于此类案件,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正是基于此规定,作出采取书面审理、不开庭的决定。

  “再审制度的设计本身就是着眼于纠正可能存在的冤假错案。再审案件,尤其是像呼格吉勒图案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应加大公开力度,包括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裁判理由公开。”程雷说。(徐 隽)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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