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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男子被判“圈内”发帖道歉

2014年11月21日 10:23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8月8日,海口女子阿虹发现自己的前同事阿俊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发帖对自己进行辱骂,她觉得这些指名道姓的攻击给自己造成了极大伤害,以至于无法在单位正常工作,因此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阿俊告上了法庭。但阿俊却认为,这只是情绪发泄,并没有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近日,秀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阿虹今年31岁,住在海口秀英区,26岁的阿俊原是她的同事,但在今年7月离职了。8月8日,阿虹发现阿俊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辱骂她,并召集其他人参与评论及点赞。阿虹称,阿俊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直接指名道姓谩骂、侮辱、恶意攻击她,致使她的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打击,阿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月4日,阿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阿俊停止名誉侵权、恢复名誉,并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公开赔礼道歉三个月,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对此阿俊辩称,对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依据。阿虹提供的微信截图“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仅是一句情绪发泄,没有侮辱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根本没有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而且这句话仅是一次行为而非长时间的多次行为。从原告提交的微信截图来看,这句话根本没有任何人点赞,有的只是“不予评论、不予表态”,可见这句话并未对阿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因此,不能构成名誉权侵害。

  秀英法院认为,阿俊未经当事人许可,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公开发表对阿虹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词,言词中直接将阿虹的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上述事实有5张微信截图、证人李某证言、证人霍某证言、证人吕某证言及开庭笔录为凭,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阿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阿虹社会评价的降低,其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据此,法院认定,阿俊行为侵犯了阿虹的名誉权,阿虹要求阿俊立即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公开赔礼道歉帖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但阿虹要求赔礼道歉帖的发帖三个月时间过长,法院酌情支持发帖时间不少于十天,阿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阿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阿虹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 李美香 通讯员 薛莹婕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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