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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申诉复查强调“纠错”需“疑罪从无”

2014年11月21日 10:4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印发修改后《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这是《复查规定》实施16年来首次修改,对于依法按程序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强化对申诉权的保障,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具有重要意义。(11月20日新华网)

  此次申诉复查规定的修改,将“纠错”提到了“维护正确”之前,尽管只是一个小小的顺序变动,但却说明案件复查工作的理念发生了变化,体现了“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更能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权。

  近年来,有关刑诉案件复查的问题逐渐在司法工作中凸显出来。但囿于刑诉案件本身蕴含的是非性,即使案件或有疑点,案件当事人纵然申诉却也难以改变检方看法。因为根据此前的申诉复查规定,维护案件的正确是要摆在“纠错”之前,鉴于检察机关内在的监督体系不够完善,在这种“案件正确”的框架下,对那些或有疑点的案件纠错自然难上加难。

  检察机关提升对案件“纠错”工作的重视,有利于更好地监督公安机关办案。从公检法三者的关系来说,原本的设计理念,即是希望通过检方的工作对公安的办案形成某种程序制约。但在一段时期内,这种司法关系在类似刑诉案件的处理上不够平衡。比如一些地方动不动搞所谓的合署办案,合作办案。虽侦破案件疾风迅雨般猛烈,但捍卫法治成果的公正却存疑。以此而论,申诉复查规定的调整,不仅仅意味着一个具体条文的变化,更是藉此再次重申检方对案件监督的重要性。

  刑诉案件中的错案问题,是容不得忽视的法治社会命题。以去年报道的于英生案为例,负责案件的公检法人员多数已升迁,这无疑给其案件的申诉带来了不小的阻力,而最终的复查也并非是基于主动纠错而是舆论压力与司法环境改善的共同结果。以此而言,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权,就必须改变这种案件正确主义倾向,建立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以强化监管,真正落实“疑罪从无”原则。□杨兴东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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