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砖头砸伤路人 因监管缺失街道担责
正常行走在人行道上的徐女士突然被路旁山坡上滚落的砖头砸中,住院42天。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可能侵权的7家公司及单位一并告到法院。近日,市四中院终审判决,由一家施工单位和街道分别承担8万余元的补偿责任。
2012年3月24日中午,52岁的徐女士在彭水县体育馆左侧公路人行道行走时,被边坡上方滚落的砖块砸伤头部,造成中型颅脑损伤、创伤性视神经病变、鼻骨粉碎性骨折等伤害,住院治疗42天,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今年年初,徐女士将7家最有可能担责的公司及单位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重庆航桥钢结构有限公司在事发时正在施工,结合现场照片,航桥公司施工使用的砖块极有可能是造成徐某受伤的砖块。彭水县绍庆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的公共设施即健身步道具有管理职责。根据现场勘查笔录及办案民警的证实,搁置于健身步道上的碎砖头位于徐某受伤上方,该处的砖头坠落,也有可能导致徐某受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重庆航桥钢结构有限公司、彭水县绍庆街道办事处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余被告不存在侵害的可能性,因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市四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施工单位航桥公司和彭水县绍庆街道办事处分别承担8万余元的补偿责任。办案法官表示,政府单位作为公共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维护和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唐中明 通讯员 谢春艳 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