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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好奇心作祟网购气枪获刑 主动缴枪可减刑责

2014年11月21日 14:06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绘图:吴文锋

  一个人过分好奇而以身试法,往往会害了自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三宗非法持有枪支案,三被告被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男子是通过淘宝网购买气枪,动机居然是因为“好奇”。

  法官提醒,今年以来司法机关启动“六大专项行动”,涉枪犯罪是重点打击对象。若能在今年12月15日前主动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可减轻刑责。

  案例一:因好奇网购气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出生于广东阳春)。2014年2月22日及3月9日,吴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400元、5500元的价格在互联网向他人购买气手枪、气枪各1支。

  同年5月29日上午,公安人员将吴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吴某某位于小榄镇居住地房间搜出两把枪支。经鉴定,上述2支枪型物品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属于自制气手枪和自制气枪。

  吴某某供述,自己因为好奇,在网上论坛发觉可以购买枪支的途径,遂通过QQ与他人联系,还使用支付宝购买了自制枪支,其中一支枪支是仿美制M4A1式样,迷彩外观。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私藏枪支反抗抓捕

  2011年12月29日晚8时许,巡逻人员在小榄镇将形迹可疑的莫某周(男,1970年生于阳春)查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枪支2支、子弹15发及小刀1把,后将其送公安机关归案。莫某周因抗拒抓捕受伤,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一直未归案。

  2014年5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莫某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经鉴定,缴获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手枪,子弹为自制手枪弹。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周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惩处。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莫某周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网购枪支不忘朋友

  曾某光(男,1979年出生于广东)原是东升镇某商务酒店员工。2013年8月,曾某光通过QQ联系淘宝网卖家,先后购得枪形物品2支供其本人及伍某宏(另案处理)使用。

  2014年5月5日晚7时许,曾某光被公安机关传唤,并带领公安人员在其工作的酒店办公室缴获枪形物品1支。随后,公安人员抓获伍某宏并缴获伍使用的另1支枪形物品。经鉴定,缴获的两支枪形物品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自制气枪,其中1支无法正常发射。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鉴于曾某光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主动缴枪可减轻刑责

  法官说法: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徐均表示,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火药或压缩气体动力枪支的,最高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将涉枪案件作为“六大专项”行动之一。近日,省司法机关发布通告,要求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单位和个人至2014年12月15日前主动上缴,依法对主动上缴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希望广大群众珍惜机会,避免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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