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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办错案 称领导指示无罪也要起诉

2014年11月21日 15:48 来源:合肥晚报 参与互动(0)

○谈起当年的案件,孟宪君心有余悸

○庭审现场,听众众多

  11月20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淮北市市容局原环卫处职工高尚挪用资金一案在安徽省高级法院进行再审开庭审理(本报昨日4、5版以《退休检察官举报自己8年前办错案》为题独家报道)。原审被告人高尚的主体身份、其转款360万元的行为性质等成为庭审辩论焦点。

  回顾

  一件八年前的案件被重审

  当天上午的法庭调查显示,2005年5月19日,高尚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逮捕。案经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06年9月,淮北市相山区法院就高尚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告高尚无罪。

  一审宣判后,淮北市相山区检察院提出抗诉。2006年12月11日,淮北市中级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认为高尚在担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期间,私刻领导印章,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由淮北市市容局和淮北图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图南公司”)共同管理的职工集体购房款360万元供个人使用,超三个月未能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部分成立,法院予以部分支持。鉴于案发后,高尚挪用的资金大部分已被追回,且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二审法院遂以挪用资金罪终审判处高尚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继续追缴高尚的犯罪所得71万余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高尚不服,相继向淮北市中级法院和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高尚仍不服,继续申诉。今年4月8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决定进行提审,此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现场

  转款行为性质成辩论焦点

  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原审被告人高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高尚及其辩护人围绕高尚的主体身份、是否私刻领导印章、高尚转款360万元的行为性质等充分发表了意见。

  出庭检察员发表出庭意见及针对辩护意见答辩指出,淮北市市容局与图南公司共同账户上的360万元系市容局职工集体购房款;高尚将这360万元转移出去,是利用了其基建办负责人职务上便利的挪用行为;高尚将转出去的360万元用于支付土地款等费用,不符合此资金的用途。出庭检察员据此认为,高尚在担任淮北市市容局基建办负责人期间,利用持有市容局有关负责人私章的职务便利,未经审批,将360万元从共同账户中转出使用,违背资金用途和使用管理权限,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鉴于现有证据未能查明高尚个人使用市容局职工集体购房款的数额,出庭检察员提请法庭查明该部分事实后依法判处。

  两轮辩论结束后,高尚作了最后陈述。下午1点42分,审判长宣布鉴于此案疑难复杂,将提交审委会研究后择期宣判。安徽省部分省人大代表、司法监督咨询员、人民监督员和新闻记者旁听了庭审。

  对话

  让人愕然的“无罪也要起诉”

  庭审后,记者采访了也在现场听庭的孟宪君。二审判决后,高尚一直在向各级法院申诉,但都被驳回。2013年的一天,孟宪君碰到高尚,高尚告诉孟宪君他申诉被最高法院驳回了。孟宪君说,当时他就想到向法院申诉的路子走到头了,只能到最高检察院去碰碰运气。

  “去年10月,我向最高检察院举报了。这起案件,我起诉、抗诉都错了,二审也判错了。表面上看是我的错,实际上我是被迫的。”孟宪君说,他审查这起案件就是无罪案件,是个民事案件,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我的意见是‘存疑不诉’”。

  当时,科里讨论时都同意孟宪君的意见,而且淮北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过一次,也同意了孟宪君的意见,都一致认为这是民事案件,作为刑事案件不好下结论,证据不足,不能定罪,“存疑不诉”。

  据孟宪君回忆,当时检委会一共9人参加,讨论时口头表决是一致的。意见上报后,淮北市中院口头同意的意见。“起诉科领导就对我说,抓紧写报告吧。后来省检察院找我谈话时,把文字记录拿给我看,检察长和三位副检察长签字是:报市院决定。”孟宪君说,当时他的报告都写好了,就等着向市院汇报了。离起诉不到一个星期的时候,院领导突然把他叫到他的办公室说,这个案件起诉吧。

  孟宪君有些愕然,反问道:“没向市院汇报就起诉?起诉肯定判无罪,我们起诉要承担责任啊!”然而,院领导表示,“这是领导安排的,还是这个领导我不好找,是市里分管政法的市委书记,就是他说‘无罪也要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孟宪君无奈只能起诉了。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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