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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不服电动车被认定为超标车 状告交警支队

2014年11月21日 16:35 来源:南海网 参与互动(0)

  海口的何先生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经海口市交警支队验为超标车。之后,何先生认为其电动自行车没有超标,不应按超标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和行驶证,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7月9日,何先生到海口市交警支队所属的电动自行车上牌点办理上牌手续,海口市交警支队经现场查验,在《电动自行车验车记录表》的整车质量一栏填写50公斤,验车结论为超标。何先生认为交警队在未对其电动自行车称重的情况下即认定上诉人的电动自行车50公斤,作出超标的认定是错误的。但何先生在法庭质证的过程中一直没有提供证据说明其电动车没有超标。故一审法院驳回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何先生不服,再次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认为,上诉人何先生在领取临时通行许可证时,并未对被上诉人的颁证行为提出异议,时隔2年后,上诉人才对领取的临时通行证提出异议,但其又无提供证据证明其电动自行车没有超重及被上诉人市交警队当时的称重器具不合格,故其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被上诉人市交警队的颁证行为是对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发放通行许可的行为,适用《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发放电动自行车通行证符合法律的规定。

  海口中院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刘麦 实习生 谷孟云 通讯员 胡坤坤)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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