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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港企工作10月被解雇 两上法庭索要赔偿金

2014年11月24日 09:4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为一家未在内地注册的港企工作10个月后被解雇 两上法庭索要赔偿金

  湖南女子卢某去年5月在香港一家企业设在深圳福田区的办事处工作,今年3月,该公司解雇了卢某,给了她一个月的工资,但是却没有赔偿金。卢某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并未获得支持,昨日该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焦点在于香港这家企业根本未在内地注册,也没有经过涉外就业服务中心雇用卢某,香港法律不能保障卢某权益,按照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审理意见,这家港企因为没有经过涉外就业服务中心雇用卢某,只能认定为雇佣关系,因此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卢某维权面临两难。

  未签合同被解雇 一审败诉

  卢某去年5月到该港企的深圳办事处工作,月薪2800元,每周工作六日,没有固定标准工作时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卢某工作期间的使用名字也与真名不符,今年3月,卢某被该公司解聘,对方只支付了当月工资。

  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劳动事实就可认定具有双方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员工未有过错时解雇,应该给予赔偿。于是卢某将该公司起诉到福田区人民法院。在法庭上,该公司称,他们在深圳没有成立分公司,并且应该由香港当地法院来裁决,同时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其实是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维权艰难 二审仍未有结果

  在深圳,有一批员工就职于这一类的港企,他们在内地设立办事处没注册,聘请员工没有经过涉外就业服务机构,一旦出现劳动方面的纠纷,内地员工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因为员工与工作地点均在深圳,香港法院不会受理此案。而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港澳台地区企业未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内地雇员,应认定其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而雇佣关系是一种随意的用工关系,双方没有劳动关系的约定,服务者也不用受用工单位的纪律约束,更不受到劳动合同法保护。

  昨日在二审当中,卢某的律师认为,一个劳动者事先是不知道自己是否被非法雇用的,有过错的应该在企业。昨日庭上并未宣判,不过值得提醒的是,内地劳动者在被港澳台企业雇用时,一定要多留意相关的问题。(记者龙锟)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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