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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面临取证难等窘境 制定专门法律势在必行

2014年11月25日 07:2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编者按

  11月2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据统计,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其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虐待和虐待。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一样,是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违法行为,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识。制定一部综合性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无疑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公民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立法措施。本报从今天开始将围绕反家暴法制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系列报道。

  幸福和谐的家庭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暴力的存在,是对人权的粗暴践踏。有调查显示,24.7%的中国女性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约有10万个家庭因为家暴而解体。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家庭和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严重问题。

  目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立法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制日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正在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并有望于近日对外公布。可以说,我国的反家暴法已经有了相当广泛的思想基础与社会基础。

  立法一小步,社会前进一大步。对于呼之欲出的反家暴法,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此举将有利于填补国家专门立法的空白,进一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进步。同时,对中国保护人权事业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现行法律法规难以有效应对

  据了解,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2008年,全国妇联联合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虽然已经搭建起由国家立法、地方法性规及相关规定构成的反家暴立法框架,但这些现行法律法规仍然难以有效应对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利益。

  “我国目前已有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体例不够系统、规范,内容不够周延、完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分析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存在立法空白,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在审判实践中被切实遵从。而地方性法规则因位阶较低,对于法律程序、举证责任、救助措施等基本法层面的现有规定难以有实质性的突破。此外,现有规范侧重于事后惩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和持续发生的暴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事先干预和防范措施。在反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取证难、认定难、救助难、追究法律责任更难的窘境。

  家暴不但要管还要认真地管

  “家庭暴力问题,国家不能不管,更不能不认真地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表示,反家庭暴力法从立法上和专门规定上讲都有其必要性。

  王世洲认为,反家庭暴力法有自己独特的法律调整对象与法律调整手段。家庭暴力同时涉及私权与公权,因此不宜在单纯的私法与单纯的公法中详细规定。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救助、处置、矫正,需要综合采取刑事、民事、行政以及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学等多部门多学科的专门性手段,因此,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协调统一有关部门的反家暴工作,是可以采取的最佳政治选择。

  此外,经验证明,通过对现有法律分别修订的办法,牵涉面大,消耗时间长,不仅效果差,而且不经济。如果让问题通过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来解决,那么,不仅存在着降低法律保护等级、难以协调各种机关之间的工作等问题,而且有可能引发有关解释越权、立法机关没有妥当履行自己的职权等宪法性麻烦。“中国在反家暴斗争中已经获得了许多经验,国家应当及时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成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承担起总结中国反家暴斗争经验的工作。”王世洲说。

  对于反家暴这件细致而复杂的工程,王世洲认为,从无论如何都站得住脚的事项入手,从容易达成共识的事项入手,从对社会发展与人民安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入手,从而通过“积小胜为大胜”的方法,反家暴法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走出一条新路。

  出台反家暴法现实意义重大

  “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势在必行。”夏吟兰认为,出台反家庭暴力法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家庭的需要。家庭暴力后果严重,除受害者身心备受摧残伤害外,也是引起离婚和受暴妇女“以暴制暴”杀夫的重要原因。家庭暴力更为深远的后果是目睹儿童身心遭受严重伤害,并可能成为潜在施暴者,使暴力手段代际传递。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利于有效规制家庭暴力,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其次,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倡导男女平等、儿童优先、敬老扶幼的家庭文化是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全国性的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效应对家庭暴力,解决现行法律不完善、相互不衔接、内容不周延等法律局限性的迫切需要。

  再次,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是履行国际义务,提升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国家和政府有责任采取一切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观念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准则。中国作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的签署国,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负有消除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这将有利于中国履行国家责任,兑现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提升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中国反家暴法非常值得期待

  “加快反家暴的立法进程需要拿出创造历史的勇气和智慧。”中华女子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李明舜指出,家庭暴力问题既是家庭问题也是社会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充分认识到完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李明舜说,家庭暴力问题,既是中国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通过专门立法解决这个世界性难题,需要具备国际视野和胸怀,更需要具有顺应并引领国际潮流的理念和思想;同时,家庭暴力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人权问题,通过立法遏制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不仅需要完善具体的法律制度,更需要拥有关注家庭弱势群体的人文情怀。

  “所有这些做到了,中国的反家庭暴力法完全值得期待,一定能够成为一部为家庭成员划定不可逾越的行为红线、惠及千万家庭和造福亿万民众的法律;成为一部反映现代中国小康社会的法治要求、具有历史性地位和作用的法律;成为一部能够为中国带来重要的国际影响、大幅提升中国国际形象的法律;成为一部充分体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全面落实宪法保护婚姻家庭和公民合法权益规定精神的法律。”李明舜说。(本报记者 朱宁宁)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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