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限牌先公告”应成公共常态
为了防止江苏各地“一夜限牌”,《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采取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的措施,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在实施三十日以前,向社会公告。这意味着,限牌要提前告知。(11月25日《现代快报》)
“限牌”作为一项重大的公共政策调整和治理手段出台,理应也必须恪守最基本的程序要求,除了要进行市场调查、前期考察、专家座谈和意见征求,还应具有听证程序的把关,以程序正义确保结果公平。抛开这些程序性限制不谈,提前告知公众并预留一定的缓冲期,既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基本尊重,也是防止引发恐慌和混乱的现实选择,更体现了公共治理的自信。
按理说,“限牌先公告”应当是一种基本的公共管理常识。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具体规范,使得对管理者的行为约束乏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一夜限牌”现象的再度发生,不仅要求必须征求公众意见,还要经过人大审议并提前公布,用严格而规范的法定程序给权力者戴上了笼头,也使公众的权利获得了保障。可以预期的是,有了上升到法律的程序要求,由长官意志或者行政主导下的“一夜限牌”就基本可以杜绝。
必须承认的是,“一夜限牌”固然方便而快捷,简单而高效,然而却违背了现代治理伦理,更与依法治国格格不入。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结果公平,没有对权利的尊重就无法真正保障权利。欲若正人,必要正己,对于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者来说,这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也应是一种法律底线。
若是管理者自身都无以恪守规则和程序,那么就无以建立威信也难以令人信服,社会治理就会陷入“塔西佗陷阱”之中,社会也会陷入信任危机之下。故而,“限牌先公告”理应成为公共治理的常态,在任何重大决策中都应成为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唯有如此,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基础。□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