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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要误读“恋爱同居暴力不算家暴”

2014年11月26日 08:50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规定,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11月25日新华网)

  刘鹏:家庭暴力,尽管一直存在,但却往往没有获得社会的足够重视。在传统观念中,家暴甚至被认为仅仅只是“家事”。以此而言,反家暴立法对于助推社会对于家暴问题的认识大有裨益。除此之外,也是对我国相关涉及到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的补充,是法律建设的完善。

  武洁:反家暴其实不必将家庭暴力特殊化,即便要明确家庭暴力范畴,也应该是加强司法对这类暴力行为的介入,而不是弱化其暴力属性。“家暴”究竟是一种什么“暴力”?与其将之加以明确并区别对待,不如将家暴视为一般暴力犯罪行为,并确保同等的司法介入,恐怕才是对家暴受害者最有力的保护。

  晏扬:实际上,没有将“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意味着这些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按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处理,处罚只会较重而不会较轻。何况恋人、同居者毕竟没有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自然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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