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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街道外聘雇员受贿受审 60余名干部旁听

2014年11月26日 15: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温州11月26日电 (记者 张茵 通讯员 鹿轩)接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也要捍卫职务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温州一名街道外聘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合计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日前,温州鹿城法院开庭审理该名街道外聘人员受贿一案。鹿城区纪委组织区直机关60余名干部旁听了案件。

  32岁的林某,男,汉族,温州瓯海人,大学文化,案发前受聘于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办事处,并被街道任命担任政策处理与征收办公室副主任、二科科长。

  2008年3月至2012年2月,林某负责参与温州某规划院承接的西郊森林公园拆迁安置房(一期)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整)报告工程项目、温州市西郊森林公园环库公路案值设施完善工程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项目、温州市林宋组团林里片低丘缓坡利用工程一期秀峰地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等。

  承接上述项目的规划院项目负责人余某、周某为了感谢林某在期间给予的帮助和照顾,于2009年至2012年间陆续送给林某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超市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2000元的加油卡、价值2000元的超市购物卡各一张。

  庭审现场,律师辩称林某为了上述工程东奔西跑,经常“私车公用”,为此油费支出不止12000元,而上述项目负责人赠送给林某的12000元加油卡是合理费用报销。

  公诉机关另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7月,林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相关项目的工程地质勘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总体规划调整编制过程中,给予勘测公司、项目受托公司帮助和照顾,收受好处费、报销旅游费合计人民币4.4万元。

  案发后,林某主动向鹿城区纪委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其退出违法、违纪款项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身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合计人民币5.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有自首情节,故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2至3年期间。

  辩护人则认为林某作为临时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不属于编制内的公职人员,其收受他人好处的行为恶劣程度、社会危害性要小于编制内公职人员受贿,故而建议法院对林某适用缓刑。

  鹿城法院将择期对案件作出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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