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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多位村干部勾结贪污套取78万元土地补偿款

2014年11月26日 19:2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嘉兴11月26日电 (记者 赵小燕 实习生 章天启 通讯员 南轩)11月26日,浙江嘉兴南湖法院一起套取土地补偿款的贪污诈骗案进行宣判。案中1名国土资源所办事员、2名村干部和1名信贷员,利用职务之便,相互勾结,共同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共计78万余元。这起勾结套取土地补偿款的贪污案已经全部审结完毕,该团伙4人均获刑被罚。

  据悉,今年38岁的洪某,案发前是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国土资源所办事员,参公事业编制;55岁的沈某和54岁的徐某则是村民信任而选出的村干部,沈某是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吕塘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徐某是该村村民委员会原委员、妇女主任。同样受不了利益诱惑而未能“顺利过关”的蔡某,今年48岁,案发前是禾城农商银行余新支行信贷员。

  检察机关起诉称,2003年至2004年,被告人某、沈某在任职期间伙同被告人蔡某、徐某,为在吕塘村拆迁补偿安置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洪某负责大桥镇国土资源所土地登记和地籍档案管理工作、沈惠荣负责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农民建房审批、宅基地登记等辅助性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篡改、伪造农户地籍档案和宅基地证的手段,虚增待拆迁房屋合法面积。2008年至2013年,四人在大桥镇吕塘镇拆迁过程中,骗取国家安置商品房财产、搬迁安置补偿款、奖励款共计人民币78万余元。

  另,2013年,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大桥镇人民政府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过程中,虚报家庭户口2人,从而骗取国家安置财产14400元。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四人利用负责农村宅基地登记、档案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财产,其中被告人洪长华参与骗取国家财产785367.3元;被告人沈某参与骗取国家财产519522.6元;被告人徐某参与骗取国家财产153585.2元;被告人蔡某参与骗取国家财产265844.7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家庭户口,骗得国家拆迁安置财产14400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洪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四名被告人均对自己因法律意识淡薄贪污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深感后悔,徐某更是痛苦流涕,称:“由于一时糊涂,存在贪小便宜的思想,干了对不起社会的事情,我现在很后悔,恳请法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沈某、蔡某、徐某利用被告人洪某负责农村宅基地等级、档案管理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国家财产,其中被告人洪某参与骗取国家财产756703.05元;被告人沈某参与骗取国家财产519522.6元;被告人徐某参与骗取国家财产153585.2元;被告人蔡某参与骗取国家财产237180.45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家庭户口,骗得国家拆迁安置财产1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洪某未分得骗取的国家财产,不影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洪某利用职务便利修改地籍档案,在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沈某、蔡某、徐某所起作用次要,均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与认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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