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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大否决刑拘”中的真伪问题

2014年11月27日 08:5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11月25日,媒体接到线索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公安分局日前向福建省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发函,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该县人大代表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未能获得许可。记者调查证实,目前在上海经商的张裕明是福建省宁德市上海木材商会副会长。周宁县人大常委会在对松江公安分局的回函中称,常委会投票表决后,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未获通过。(11月25日澎湃新闻)

  应该说,松江公安分局的举动在程序上并无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松江公安分局的所作所为,正是在履行相关法规的要求。而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会给予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也正是为了保证其能够正常履职,行使监督政府的职权,而不至于动辄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

  换句话讲,单就该起“地方人大否决警方刑拘”的新闻来分析,所谓对于人大代表所涉案件要否经由特别的程序来办理,刑拘人大代表是否要经由对应的人大常委会来讨论?这些其实都是伪问题。因为说到底,它们不过都是一种法定的安排。真正的问题是:为什么这样一项初衷为保证人大代表更好履职的制度安排,到具体现实之中,竟然异化为了地方人大对于违法人大代表客观上的“包庇”?为什么一个醉驾的人大代表,竟因为当地常委会的否决,就一直无法进入刑拘程序?

  这只能说明,“人大代表非经批准不受强制措施”的法定原则,存在着现实配套举措的缺失。一种理想化的路径是:假如地方人大代表的违法事实明确,而警方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其刑拘的议案,又遭遇到反对,为了保证违法者被追究,就应该明确,警方有向该人大常委会的上级人大申诉的权利,由上级人大作出裁决,避免同级人大出于各种原因否决警方的议案。

  毫无疑问,在司法的公正性面前,人大代表和普通人并无区别,并不享有特别的豁免权。所以,对于不许可警方刑拘人大代表张裕明的决定,周宁县人大常委会有必要作出公开解释。不解释,就难言其中无隐情。勿因“常委会否决刑拘”就否定保护人大代表的初衷,但关键的问题是,制度设计者应该从这起事件中得以反思,关于人大代表非经批准不受强制措施的原则,如何能够最大程度地来兼顾公平性? □王聃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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