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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男童江边玩水溺亡 父母状告采砂场索赔12万

2014年11月27日 09:27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琼中8岁男孩小勇和小伙伴小兵跑到渡江边玩水,小勇不幸溺亡。小勇的父母认为,小勇溺亡的地点位于一个采砂场,该采砂场不仅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人员看守,正是这些安全隐患才导致小勇在采砂场溺亡,采砂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勇的父母将采砂场老板告到琼中法院,索赔12万元。

  8岁男孩江边玩水溺亡,父母状告采砂场

  据了解,2012年3月的一天,8岁的小勇和小伙伴小兵跑到南渡江边玩水。不幸的是,小勇在玩水的过程中溺亡了。事发后,小勇的父母认为,小勇死亡的地点正好位于一个非法采砂场,小勇出事与采砂场有一定的关系。小勇的父母称,采砂场的经营者李某在小勇溺亡的河段采砂,导致原本平缓的河床呈现了不少深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另外,李某采砂属于法律规定的地下挖掘活动范畴,如果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某在采砂的过程中,既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小勇的父母表示,根据他们提交的照片可以清楚地看到,河岸因为采砂造成河床凹陷和河岸边泥土坍塌,李某不仅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人员看守,因此可以说,李某的主观过错导致了小勇溺亡。小勇的父母与李某交涉未果,后将李某告到琼中法院,要求对方赔偿12万元。

  琼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父母的起诉

  对此,李某辩称,小勇溺亡时,他的砂场已经停止采砂。他在2012年年初接到琼中国土环境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就已经停止采砂,虽然砂场仍留有浮筒、船只,但没有抽砂机,没有抽砂机则无法抽砂。已经停止采砂,就没有继续看管砂场的义务。李某称,小勇溺亡当天,有村民看见小勇在砂场外的江里玩水,后经搜寻人员从玩水地点开始沿江搜寻,才在砂场边发现小勇的衣服。这一事实证明,小勇溺亡前玩水的地点并不在该砂场,而是在砂场外的江里。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小勇是在砂场溺亡的,小勇可能是溺亡后被江水冲至砂场。李某称,小勇父母之前已经起诉学校和保险公司获得9万元的赔偿,故再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琼中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勇父母的起诉。

  小勇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省一中院提起上诉。

  省一中院认为,本案中,为证明小勇在砂场溺亡的事实,小勇的父母提交当地学校和教育部门的两份报告,两份报告明确记载:事发后,在砂场边发现了小勇的衣服,并在砂场打捞起小勇,经120急救医生确定为溺水身亡。小勇父母提交该两份报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李某关于小勇在砂场外的江里溺亡的主张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因此李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省一中院还认为,采砂行为必然导致采砂河段的河床降低、河床不平和河水变深,而河床降低、河床不平和河水变深必然导致该河段的危险性增加。李某停止采砂后未采取补救措施,既没有对抽砂河段进行回填,也没有在砂场周边设置警示标志,无人员看守,因采砂带来的危险性依然存在,安全隐患没有消除,最终导致小勇溺亡。对小勇的溺亡,李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对小勇的溺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无论小勇父母从保险公司是否获得赔偿款、获得多少赔偿款,都不能减轻或免除李某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省一中院认为,无论小勇父母是否从他处获赔,李某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省一中院指出,小勇溺亡时刚满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小勇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小勇的法定监护义务,但其父母并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小勇父母对小勇的溺亡存在主要过错。

  省一中院综合各种因素,最终认定小勇父母对小勇溺亡承担主要(70%)过错责任,李某应当承担次要(30%)过错责任。对于小勇父母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诉求,因小勇父母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不予支持。日前,省一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李某赔偿小勇父母死亡赔偿金3万元,并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赔偿小勇父母3.7万元。

  律师点评

  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有无过错

  陈剑律师指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是否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有无过错。在本案中,李某作为砂场的负责人,采砂后未按有关规定对河道进行平复,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等,对小勇的溺亡存在过错,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陈剑律师介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省一中院二审依法判令采砂场负责人承担3.7万元的经济赔偿责任。记者 刘江浩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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