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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反家暴立法需补齐“短板”

2014年11月27日 09:29 来源:工人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不是什么新鲜概念。调查显示,我国已婚妇女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来自配偶家庭暴力的比例是24.7%,33.5%女童和52.9%男童遭受过父母体罚,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尽管家暴比较普遍,但长期以来,针对家暴的规定仅零散地出现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且存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公布,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短板”被补齐的希望。而从意见稿的具体内容来看,确有许多亮点。如对家暴概念、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在家暴处置惩治方面,不仅对加害人专门设置了“公安机关告诫制度”,而且对民事诉讼中的家暴受害人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同时,也要看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仍有细化完善之处。比如,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家暴如何进一步细化、区分?哪些行为属于精神方面侵害的冷家暴?轻微家暴和严重家暴的界限、标准是什么?家暴案件如何具体分配举证责任?

  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理顺反家暴法与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关系,形成严密完整的反家暴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刑法》并无专门的家庭暴力罪,而只有笼统且量刑偏轻的虐待罪;而《治安处罚法》中仅相当宽松地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而除了法治层面的问题,还要进一步借助德治的教育感化作用。现实中,一些人之所以习惯实施家暴,往往是因为在心底没有真正将家人当作独立平等的权利主体,也没有将善待家人作为判断个人修养的标准之一。(张贵峰)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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