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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聂树斌案律师阅卷难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大

2014年11月27日 10:1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刑事代理律师,包括刑事申诉的代理律师,虽有阅卷权,但有一个致命的限制,需经法院许可。更要命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许可,什么情形下不许可,这给了法院太大的自由裁量。

  因呼格吉勒图案再审,河北聂树斌案近日再次引发舆论关注。近日,聂树斌案代理律师向记者透露,河北高院以“还没有最终意见”为由,再一次拒绝其查阅卷宗的请求;十余年间递交54次阅卷请求,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诿,其中近30次的理由是: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不允许阅卷。

  对此,从法律的角度,可能会有这样几个问题:律师是否有权介入刑事申诉案件;若能介入,是否能查阅复制相关案卷材料;司法机关是否有权拒绝律师阅卷。

  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可见,对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法律保障得比较充分,不存在经法院许可一说,只是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复制。

  刑事代理律师,包括刑事申诉的代理律师,虽有阅卷权,但有一个致命的限制:需经法院许可。更要命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什么情况下许可,什么情形下不许可,这给了法院太大的自由裁量。

  一般而言,一、二审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律师,同辩护律师一样,法院很少限制其阅卷权。而刑事申诉律师只为诉讼代理律师,不存在辩护律师一说。由于申诉案件之阅卷的目的,就是想发现司法机关案卷中的错误,从而要求司法机关纠正,因而阅卷复制被许可的概率要小得多。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该案问题很大,律师找其要求查阅复制案卷,简直是“与虎谋皮”,找各种推脱,就不奇怪了。

  如果立法完善,即可大大制约公权力为权利救济设置重重障碍。像申诉代理律师,没有案卷在手,如何发现案件中的疑点?法律既然赋予了律师申诉代理权,为何不充分保障他的阅卷权?这样的律师申诉代理制度,又有多大意义?

  回到聂树案的申诉,按照现在的代理律师阅卷权制度,法院还真有不许可的职权,但“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律师不允许阅卷”怎可成为理由?“还没有最终意见”就更不是理由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而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期待我国的刑事制度向着给律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提供充分保障的方向发展。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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