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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嫌拖欠工资不给公安机关可直接受理

2014年11月27日 13:23 来源:燕赵晚报 参与互动(0)

  记者昨日获悉,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有关事宜,惩治严重欠薪违法行为的各项工作依据更为明确。

  该《意见》明确了案件移送工作的实施部门和职责分工。《意见》指出,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好涉嫌拒不支付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并对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职责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该《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实施联合调查取证事宜。《意见》指出,在人社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调查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超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法定权限的,对行为人有转移资产、逃匿、销毁证据等迹象的,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中遇到暴力阻挠、恐吓或威胁的,对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要求结案时间短、案情复杂的,以及对经协商确有必要进行联合调查的等五种情况,应立即提请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公安机关应当提前介入,对行为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物产等资产状况进行调查,依法控制行为人,并将调查取证结果及时向人社部门通报。

  该《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可直接受理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及投诉、举报。《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对于公民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报案、控告、举报,应及时接受并制作《受案登记表》。对经审查未经人社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社部门或其他部门投诉,并及时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人社部门或其他部门处理;对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处理且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直接立案侦查。

  该《意见》明确对建筑施工领域中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惩处措施。针对建筑施工领域因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劳动用工发生欠薪问题多、以往处理依据不够明晰的问题,《意见》特别明确: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即发包方)违法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即承包方)的,对发包方未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的,人社部门的执法文书下达给发包方;对发包方已经足额向承包方拨付劳动报酬、但承包方未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执法文书下达给承包方,同时责令发包方督促承包方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此情况下,如承包方仍拒不执行执法文书的明确事项,同样会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该《意见》明确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意见》对我省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为确保案件质量,按照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该《意见》还就人社部门调查取证的两大类、9个具体执法文书,以及案件处理所需的《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表》等10种执法文书的名称、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统一。 (记者 赵晓华)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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