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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纠错”不能靠自己“良心发现”

2014年11月27日 15:01 来源:大众日报 参与互动(0)

  安徽淮北市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检举报自己“办错案”。11月20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位检察官办的、距今已经9年的经济纠纷案件。受各界关注的是,举报自己,是因为办案决定非自己本意,而是“依领导意见作出”。说到时隔8年举报自己的做法,孟宪君说,这个案子让他良心不安。再者,他也已经退休,没什么顾虑了。

  这位退休的检察官“举报自己”的行为,源于良心发现。这起8年前的案件最终走向何方,这不是笔者关注的重点。我关注的是,如果没有“举报自己”,我们的“案件纠错”如何来实现?人“举报自己”的可能性毕竟是很少见的,“举报自己”恰是“案件纠错”的最大漏洞。

  为了确保案件办理的效果,公检法都实施了案件审查制度。在办理环节需要层层审批,在定性的时候需要层层审批,在办理之后还有一个核查制度。为什么要设置这么多的环节?目的是确保案件审判公平公正。而且,即使这些环节都出了问题,也不可怕,因为司法部门还有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就是“案件纠错”制度。在通常情况下,每年,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办理的案件,都进行一次集中抽查,以便在最后的防线上确保不出现问题。尴尬的是,这道最终防线很多时候形同虚设。通过这几年纠正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其一,多是媒体曝光后的结果;其二,多是连续上访后的结果;其三,常常是多年之后的结果。正如这个“依领导意见作出”的案件一样,审理时间已经过去8年了。

  有人在为退休检察官“最后的良心”叫好,但是,维护公平正义不能依靠“举报自己”和“良心发现”,应该依靠的是科学缜密的“案件纠错”机制。 按照人的犯错心态来讲,不管是故意办错了案件,还是无意办错了案件,大都一个想法,就是不想让别人发现,以免让自己受到处罚。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纠错依靠“良心发现”常常不可靠,因为没有多少人愿意把自己推到火坑里。

  没有“举报自己”能否纠错?比如,这位退休的检察官不去自己举报自己,对于这样的案件错误该如何去发现?“举报自己”这样的事情,在现实生活中其实是个例,人一般不会去主动举报自己。可以说,如果这位退休的检察官不去“举报自己”,大多数情况下,冤假错案只能冤枉下去。而且,这位检察官是因为办案时“不是本意”,才有了退休后的举报。而如果办理错案是他的本意又当如何?

  说真话,是值得赞扬的,即使是退休之后;但真话多在退休之后说,仍然需要我们反思。在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道路上,我们不能太寄望于“良心发现”、“举报自己”以及“情妇反腐”等等。如果不“举报自己”,办错的案件仍能纠正,那就说明我们真正有了健全的纠错机制。(郭元鹏)

【编辑:和星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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