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航务局原处长被指控谋杀同居女友 自称无罪(2)
参与互动(0)“我女朋友体重63公斤,我根本没力气把她的尸体从6楼扛下来。而且我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挖坑。我没有作案的空间和时间。警方经过多次侦查,没发现我昆明的家里有任何痕迹。杀人那么大动静,儿女就在旁边睡着,没听见,左邻右舍也没一家听见。这是不正常的。”陈辉辩称。 “抛尸现场没找到我的脚印,侦查人员也拿我的鞋去比对。没有。”陈辉辩称。
“我们都看过福尔摩斯,要真是我作案,我埋尸怎么可能不戴手套!”就在他说完这句话后,坐在原告席的胡江阳突然一声怒吼,冲向被告席要打陈辉,陈辉吓得差点从凳子上跌下来。后法警及时制止了家属的冲动行为。
对于陈辉的辩解,公诉人争锋相对:“本案作为一件零口供案件,陈辉拒不交代事实,无法查清作案具体细节和作案工具。但大量的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了陈辉杀害胡祖英的犯罪事实。”
公诉人认为:
首先,陈辉具有杀人动机。胡祖英亲友的证人证言、陈辉的供述,二人未婚同居期间,因为子女、经济、感情上的问题,存在相当尖锐的矛盾,有过多次相当激烈的冲突。
其次,陈辉具有杀害胡的时间和空间条件。胡死前身着睡衣睡裤,死前活动空间为居家,全身没有任何反抗伤痕,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是熟人或亲密的人作案。死亡时间为3月8日夜间,而当晚与胡祖英共处一室的陈辉有充分的时空条件。况且保安证实,3月9日中午,陈辉驾车回过盘江东路的家,这是他运尸体下楼来的时间。而监控视频证实,陈辉当晚到过寻甸红色庄园。这是他抛尸的时间。
公诉人认为,“鉴定书及情况说明显示,捆绑尸体的胶带纸的光面及粘面均提取到了4枚指纹,分别为陈的指纹,其中两枚为血潜指纹,也就是说陈辉先接触胡祖英的血之后再接触胶带纸形成。而且在捆绑尸体的物品上发现了大量陈辉的DNA。这是最有力的证据。”
番外篇
被害人家属:胡多次催婚并让陈写保证 以举报收回扣等威胁
昨日的庭审显示,在与胡祖英同居的同时,陈辉于2011年在网上认识了一女子谢某,陈辉自称已离婚,经过一段时间的网聊后,2012年1月和2月,陈辉与谢某6次约会并发生性关系,陈辉还曾给谢某发短信称,“我和你在一起,自由、轻松。”
胡祖英的家人认为,陈辉的出轨行为激化了陈辉和胡祖英的矛盾。
胡祖英家人说,胡祖英没有工作,为使自己和孩子的生活有所保障,她多次催促陈辉领结婚证,但陈辉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了事。
胡祖英家人说,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份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
对此,陈辉说,后来侦查人员也就经济问题对自己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是没有经济问题。因此胡祖英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对他威胁。
控方:陈辉称遇到女友是幸福 但同时脚踩多只船
据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2012年3月13日15时)5天左右;根据胃内容及十二指肠消化排空规律,推断死亡时距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因此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
控方认为,陈辉虽然否认作案事实,却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释。相反,为掩盖犯罪事实,编造胡祖英外出失踪假象逃避制裁。第二天,陈辉用胡祖英的手机和自己发短信,自编自演制造胡失踪的假象。而据电信运营商出具的情况说明,3月9日8时、15时,陈辉与胡的手机有通话和短信,而两部手机都属于一个通信基站(其家和单位分属两个通信基站),也就是说两部手机处于同一位置或者相近位置。云南省航务管理局的监控视频显示,陈辉当时在办公室,而胡祖英当时已死亡,不可能发短信。唯一能解释的就是陈辉控制了两部手机。
“胶带上有我的指纹印和DNA并不奇怪,因为我和胡祖英是在一起生活的,如果凶手从我家里拿了胶带纸作案,很有可能留下我的手印。”陈辉说。
而控方表示:“陈辉全无悔罪认罪态度,而且口口声声说胡年轻貌美,遇到她是幸福。但在和胡同居后,陈辉还和其她女性发生关系。在胡死后,陈辉继续和谢某在一起。而和谢某在一起期间,又和另一名年轻女大学生交往。”
“对此我不想做道德评判,只能证明被告人口是心非、言不由衷。”公诉人说,陈辉的辩解是将证据割裂开看,但联系起来,就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锁定他的罪行。
律师:案子经历了很多曲折 检方一度做出不起诉决定
胡祖英的家属委托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晨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他们索赔各项赔偿77万余元。代晨表示,这个案子经历了很多曲折,退回补充侦查了多次,而检方一度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家属一直坚持申诉,才让案件继续侦查。也才有昨日的开庭。
代晨认为,既然警方已经锁定作案时间为2012年3月8日晚上,而陈辉自己也供述称当晚胡祖英与他在一起,家里没有来其他人,那这就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对于赔偿,陈辉称自己没有杀人,可以给家属有些人道主义补偿,但没有赔偿义务。
举证过程像“推理大片”
关于“男主角”
陈辉 现年52岁,成长于福建连江,毕业于重庆某交通类高校。曾任云南省航务管理局总工程师、规划处处长、局长助理等职。
云南省航务管理局,原为云南省交通厅航务管理处,1956年成立。经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批准,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澜沧江海事局、云南省地方海事局、云南省澜沧江航务管理局牌子。主管部门为云南省交通运输厅,机构规格为正处级,机构性质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法医组
尸检报告锁定死亡时间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技术处及寻甸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胡祖英尸体检验报告》显示,胡祖英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时间(2012年3月13日15时)5天左右;根据胃内容及十二指肠消化排空规律,推断死亡时距最后一餐6小时以上。因此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应该在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
控方:由胡祖英的死亡时间可知,在2012年3月8日晚至3月9日凌晨,胡祖英在家中,作案地点应为胡与陈共同居住的昆明市盘龙区盘江东路67号西园隧道管理处住宿小区14栋1单元601室。
辩方:陈辉的辩护人表示,尸检报告只称是死亡5天“左右”,并“推断”是死前五六个小时,都只是推定,并没有说确定就在当天晚上。
家属:尸检报告采用的方法和最后呈现符合客观科学规律。如果真的有“确定”某时某刻某分,那才是不值得采信的报告。
■法证组
绑尸胶带上有陈辉的“血潜手印”
《手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显示:“(一)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腿部的胶带纸光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1号的手印,为陈辉左手拇指所遗留。(二)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腿部的胶带纸粘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2号手印,为陈辉左手手掌所遗留”。
另一份《手印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显示:“(一)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头部由外部内第三层黑色塑料袋上缠绕的胶带纸,其中由外向内的第三层胶带纸粘面上提取的编号为1号手印为陈辉右手环指所遗留(二)寻甸县红色庄园捆绑尸体头部将送检的捆绑尸体头部由外向内第四层黑色塑料袋上缠绕的胶带纸,其中由外向内第二层胶带纸粘面上提取到的编号为2号手印为陈辉左手食指所遗留。”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刑科所曾对上述《手印鉴定书》进行了说明:其中“两枚手印均为手部乳突纹线附血渍遗留在客体上形成”。即血潜手印。
控方:警方在绑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的正面、粘面均提取了4枚陈辉的手印。正常情况下,没有人会把手指印在成卷的宽胶带粘面。除非是使用胶带绑尸体的人。更值得注意的是,绑尸体的胶带上有2枚是“血潜手印”,说明陈辉的手是先粘到了胡祖英的血,然后才印在胶带上。这是证明陈辉杀人抛尸的有力证据。
辩方:陈辉说,自己昆明和寻甸的家里都有很多这种绑东西的宽胶带。有一次自己不小心也曾经将家里的胶带纸撕开后没用,又重新卷上了。胶带上有指纹,不能证明就是自己杀的人。有可能是凶手拿了自己家的胶带呢?
家属:陈辉的供述中各种所谓的“巧合”太多。是在狡辩脱罪责。
尸体附带物上提取到陈辉的DNA
多份《DNA鉴定书》显示:“缠绕胡祖英尸体的胶带纸等物上检测到陈辉的DNA。
《理化检验报告》显示,包裹尸体头部的绿色毛巾和从陈辉家提取的“立洁净”牌浅蓝色毛巾纤维成分相同。裹尸体头部的黑色塑料袋与陈辉家提取的黑色塑料袋均为聚乙烯塑料袋。缠绕尸体的胶带,从陈辉家提取的“友日久”牌胶带及红色庄园平房内提取的“得力”牌胶带纸均为丙烯酸胶带。
控方:在埋尸处及覆盖、缠裹尸体的多种物品上均发现了陈辉的DNA,加重了陈辉的嫌疑。而这些物品与陈辉家里的物品构成相同,说明这些物品就是陈辉从家里拿出来作案的。
辩方:陈辉表示,自己和胡祖英生活长达3年,她身上有自己的DNA很正常。而这些绑尸体的物品都很常见,与自己家里用的成分相同不能证明就是从自己家里拿来的。而且这些都不能证明是自己杀人抛尸。
通讯基站追踪两部手机相隔不远
移动公司的一份情况说明显示。陈辉和吴祖英的手机在2012年3月9日互发短信时,是在同一个通信基站的范围内。而他们家和陈的单位分属于两个通信基站。
控方:省海事局的监控显示,在两个手机互发短信时,陈辉正在办公室上班。那么只能说明两个手机都处于陈的操控下,故意做出胡祖英失踪的样子,以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
辩方:陈辉称,这个说明只能证明两个手机在一个基站覆盖下,但不能证明是在自己的控制下。
家属:专门咨询过移动公司的资深人员。在覆盖陈辉公司的省海事局大楼有一个单独的伪基站。只有一个。因此,两部手机处于一个伪基站内,说明两部手机都在大楼的办公室里陈辉的手中。
■证人组
两名“情人”证实陈与女友关系不好
陈辉家小区门卫李某证明:2012年3月9日12时左右陈辉从外开车进了小区。吴祖英的一名朋友证实, 2012年3月,胡祖英给了陈辉最后期限,要求陈辉一定要在2012年3月12日与其领取结婚证,为了有所保证,胡祖英让陈辉写了一份50万元人民币的欠条,胡祖英称,若陈辉到期不领证,就举报陈辉收受回扣、开公司洗黑钱的罪状。多名亲戚朋友的证言证实,陈胡二人因为经济、感情、子女等问题关系不和谐。他的另两名“情人”也证实,陈辉跟她们说过,胡祖英对她女儿不好,他与胡的关系也不好。
控方:从保安的证言可以推断出,陈辉在3月9日白天将车开进小区,将尸体挪到车上,到了晚上再开车将尸体运到红色庄园掩埋后打扫卫生回到昆明。
辩方:陈辉称,这些证人有的是让自己借钱自己没借。有的是是让自己利用单位关系搞工程被自己谢绝。有的是认定自己是凶手后有罪推定。所以他们的证言都不足以采信。自己和吴祖英关系很好。
曹红蕾(云南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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