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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涉农腐败案逐年增多 检察机关"触角"前移遏制

2014年12月01日 09:46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甘肃省检察机关通过健全监督机构和完善监管机制,有效遏制了涉农职务犯罪

  近年来,国家投入巨额惠农资金支持农村发展,但由于监管机制缺失,导致涉及惠农资金分配不公的社会矛盾频发、职务犯罪不断。

  甘肃省检察机关检察“触角”前移,通过健全监督机构和完善监管机制,有效遏制了涉农职务犯罪,为检察机关监管涉农腐败探索出新的路径。

  涉农案件逐年增多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路志强介绍,5年来,甘肃省检察机关共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涉农案件2045人,且呈逐年上升态势,年均升幅达29%。尤其是2013年,甘肃全省查处涉农职务犯罪人数达599人,同比上升33%,在全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总数中,涉农案件比例占44%。

  一些贪污挪用扶贫惠农资金的案件触目惊心,涉农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级组织的干部在近几年查处的职务犯罪中占了很大比例,不少案件是一查一串、一挖一窝。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目前甘肃涉农政策、资金的落实,主要依靠涉农职能部门和乡村基层组织,在这种融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的工作模式中,相关参与部门和人员,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存在管理缺陷和资金安全风险。

  为防止涉农资金“跑冒滴漏”,甘肃也采取了很多防控措施,如在资金发放上实行“一卡通”或“一折统”,资金直接由财政划拨到农民个人的银行账户上。但具体操作中不少地方的农民存折(银行卡)、印章、身份证等均由村干部集体保管,加之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宣传存在盲点,为一些乡村干部截留、侵吞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涉农资金管理不规范,相关监督也存在缺位。一是村级组织内部监督缺失,许多农村的村务公开栏流于形式,存在事后公开、部分公开、虚假公开现象;二是检察机关没有基层派出机构,乡村两级没有抓手。

  检察机关“触角”前移

  针对甘肃涉农资金管理发放中的制度缺陷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甘肃省检察机关通过建阵地、搭平台、促公开,把检察“触角”延伸到了基层。

  路志强介绍,甘肃省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2013年在白银、定西、平凉进行了试点,2014年1月在全省推开。

  在完善“三农”资金监督管理方面,甘肃省检察机关重点推进了三项工作。

  一是初步建立服务“三农”的基层检察机关阵地。为将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乡镇和农村,甘肃省检察机关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在涉农部门和村社设立检察联络室,并选聘了检察联络员,把检察工作触角延伸到了乡镇和村社。截至目前,甘肃省已挂牌成立1098个乡镇检察室和7871个村社检察联络室,选聘检察联络员14020名,基本形成了覆盖各乡镇的检察服务网络。

  二是完善监督合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针对惠农资金类别多、项目多、参与部门多、发放环节多等问题,甘肃检察机关积极与涉农部门、执法执纪部门、各乡镇村社联系沟通,建立了协作配合、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机制,掌握从中央到地方各项惠农资金的总量及流向,为信息公开提供素材,为监督核查提供依据。

  三是建立信息备案和公开制度,为全面监督创造条件。目前建立的信息公开机制有两种形式,一是省、市涉农部门将各项惠农政策资金信息向本级检察机关通报备案;二是推进县向乡镇公开、乡镇向村社公开、村社向村民公开的“三级公开”和惠农政策、资金总量、资金分配情况“三个公开”。通过信息的逐级全面公开,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使对国家惠农政策资金的全面监督成为可能。

  找准三个结合

  甘肃省检察机关“保民生、促三农”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受到各方积极评价,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监督关口前移,切实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创造性尝试,为其他地方检察机关服务“三农”积累了经验。

  一是要主动接地气,与群众需求相结合。近年来,涉及涉农资金的职务犯罪频繁发生,直接损害了农民利益,群众意见很大。采访中,一些受访的基层干部表示,检察机关通过设立机构、选派人员,服务“三农”,工作与群众需求直接对接,体现了责任与担当。

  二是要与相关部门工作实际相结合,通过制度建设,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路志强介绍,甘肃检察机关结合执法办案和工作调研,认真梳理查找在基层组织运转和扶贫惠农政策实施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和漏洞,帮助涉农部门、乡镇、村社建章立制,形成一整套涵盖政策落实、项目实施、资金分配、管理流程等方面的完备制度体系,并通过联席会议,形成工作合力,最大限度防止工作空缺和盲点,实现优势互补,从制度层面预防了职务犯罪发生。

  三是要把法律监督与群众监督结合,形成监督合力。路志强介绍,以前,群众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等问题比较突出。甘肃检察机关在派出机构设立意见建议箱、联络公示牌,为群众举报控告、表达诉求提供全方位服务,通过惠农政策宣传、法律咨询等,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王艳明 王博)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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