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意见 建立交通行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2014年12月01日 10:3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日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交通厅联合出台《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妥善处理各类交通行业纠纷。
《意见》提出,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对经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对经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
《意见》还确立了诉前、诉中调解和执行和解对接制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交通行业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委派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执行中与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调解组织协商,将有关的交通行业纠纷,委托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法院可以在审理或执行中邀请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记者 张之库 严怡娜)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