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咬伤民警 男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2014年12月01日 15:17 来源:宁夏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今年52岁的男子胡某,2013年7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今年7月,在民警执行公务时,胡某又咬伤民警,最终被石嘴山市惠农区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7月18日22时许,胡某和家人在惠农区一烧烤店门口喝酒时与他人发生矛盾,胡某家人在撕扯中受伤倒地,群众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胡某言语过激,对出警民警进行谩骂、推搡,其间,胡某掐伤一民警的右手食指,咬伤另一民警的右手食指,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经鉴定,被咬伤民警为轻微伤,另一民警不构成轻微伤。
惠农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公安民警出警执行公务时,对民警进行谩骂、推搡,致一人轻微伤,给执行公务的民警造成人身伤害,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治新报 通讯员 吴云霞)
【编辑: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