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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总为拿项目迫不得已接受索贿 自首后免责

2014年12月01日 15:52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为拿项目迫不得已接受索贿 有自首情节 终审改判 受贿处长判无期

  因行贿原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陈柱兵,镇江金钛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一审被判处缓刑。今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院二审改判,对其个人免予刑事处罚。

  2014年6月,原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陈柱兵因受贿2000余万元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向其行贿的多家企业也因为单位行贿被处罚,其中包括镇江金钛软件有限公司。同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一审被判处缓刑。丁某提出上诉。

  法院终审认为,丁某作为单位镇江金钛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单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丁某及镇江金钛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丁某是被索贿,且从国外回到国内投案,可认定为自首,对丁某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软件公司老总 行贿官员一审获缓刑

  据检方指控,2001年至2011年,陈柱兵涉嫌9项受贿罪行,其中6项存在索贿情节,数额总计2454万元。

  陈柱兵受贿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对物联网资金进行管理以及援藏期间,被索贿公司包括全国多家企业,其中还包括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司。

  此后,这些向陈柱兵行贿的企业负责人均被判缓刑,相关企业也面临20万至100万元的罚金。在法庭审理该案时,又追加了两起受贿事实,其中两起案件涉及的行贿方都有镇江金钛软件有限公司。

  法院查明,2011年四五月间,镇江金钛软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某,为使该公司及丁某介绍的天津国芯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2011年国家物联网专项资金能够顺利获得批准,答应按照专项资金审批数额的20%给予时任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处长的陈柱兵及物联网项目评审组成员卜某(已判刑)好处费。

  在镇江金钛公司和天津国芯公司分别获得人民币300万元和500万元的物联网专项资金后,丁某给予陈柱兵和卜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丁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检察机关主动投案。

  法院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对镇江金钛软件有限公司判处罚金50万元,并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丁某提出上诉。

  主动回国自首 提出自己遭索贿

  在上诉中丁某提出,他本人没有行贿陈柱兵的主观故意,是被索贿且有自首情节,希望二审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据丁某供述,2010年11月,通过他人介绍他认识了陈柱兵和物联网专家卜某。 陈柱兵称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国家物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的政策,他是专项资金的负责人。2011年4月,卜某在北京和丁某见面时称,他是物联网专项资金评审组的专家之一,可以帮忙申请到专项资金,让其再找几家在物联网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公司。

  除了镇江金钛公司,丁某还推荐了天津国芯公司和江苏英特神斯公司。

  评审结束后,卜某称他想办法为镇江金钛公司和天津国芯公司分别争取到人民币3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专项资金,并要求支付专项资金的20%作为好处费。丁某于是向弟弟借款110万元,自己出了50万元,在2011年7月、10月、11月分三次给了卜某160万元现金,其中包括镇江金钛公司60万元,因为天津国芯公司拒绝支付,镇江金钛公司代天津国芯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好处费。

  丁某说,担心不答应卜某的要求,以后他会找机会为难镇江金钛公司,且还有项目可能要找他帮忙。据卜某证言显示,其中80万元交给了陈柱兵。

  陈柱兵案发后,2013年4月2日,丁某同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联系,表示自己将于2013年4月23日乘航班回国接受调查,后检察院工作人员从首都国际机场将丁某带回。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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