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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安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014年12月01日 17: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宁德12月1日电 (钟兰芳叶茂)因嗜好养蛇,两男子萌生兜售、出租蟒蛇盈利的想法,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蟒蛇活体。福建福安市法院1日披露,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判处秦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月起,陈某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蟒蛇活体,并将活体存放在福安市一房屋内。

  2014年1月17日,福安市警方在该房屋内查获活体蛇26条。经鉴定:其中六条黄金蟒,属蛇亚目蟒科黄金蟒属;一条为缅甸蟒,属蛇亚目蟒科蟒属,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十条为网纹蟒,属蛇亚目蟒科蟒属;三条为血蟒、属蛇亚目蟒科蟒属;六条活体红尾蚺,属蛇亚目蚺科蚺属,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物种。26条活体蛇总重量206.08公斤,总价值为292500元。

  在另一起关联案件中,秦某某于2013年5月1日前后,未经部门批准,将通过网上收购、并存放在福鼎自己家中的两条红尾蚺,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经鉴定:该两条红尾蚺总价值为7600元。

  2013年11月,秦某某从网上以800元的价格收购两条缅甸蟒,存放在家中。2014年2月26日,秦某某带领警方依法查获这两条缅甸蟒。经鉴定:该两条缅甸蟒总重量0.5公斤,总价值为2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秦某某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陈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蟒蛇7条、濒危野生动物蟒蛇19条,依照法律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秦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蟒蛇2条、出售濒危野生动物蟒蛇2条,依照法律规定,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归案后,陈某、秦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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