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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让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一路走好

2014年12月03日 15:12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1 1月26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广东人大的决定,是全国首个以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形式,对中央的相关决定予以落实。

  笔者认为,广东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对重要条款可单独表决,进一步完善法规草案表决程序,将有利于防止立法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等问题,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效率;同时可以使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键问题研究更深更透,也体现了对待重要条款的审慎和负责态度。

  在立法实践中,某些法律法规难产并非草案本身不成熟,往往因为某个重要条款卡壳,意见分歧较大、争执不下

  而导致立法久拖不决,迟迟难以出台。这种因个别条款争议而将整部法律法规草案束之高阁的做法,妨碍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立法不作为之嫌,是不负责任的体现。

  从另一方面讲,在个别重要条款存在明显意见分歧的情况下,仓促和草率地对整部法律法规案进行表决,也不能充分反映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涉关键问题的看法和主张,有悖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可以避免原来的捆绑式表决,大家反对的条款就不会附加上去,这可以更加公平而真实地体现表决者的意愿,彰显立法者对立法的责任感。

  需要强调的是,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是一项严肃的立法行为,其提起、表决的程序应当规范化,否则可能产生

  不良后果。广东人大规定,法规草案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法规案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书面提出对法规草案中个别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该条款进行单独表决;重要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再对法规草案进行表决。广东人大还明确,重要条款单独表决未获通过的,经由主任会议决定,可删除该条款后对法规草案继续进行表决;或者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上述程序应当说比较严密、规范,有助于实现重要条款单独表决的科学、民主和透明。

  法治就是良法善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是分配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立法公正,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是全社会对立法工作的共同期待。

  目前,立法法的修订已经提上议事日程,立法法修改草案也已经初步审议。建议将“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吸收进立法法修改草案,正式确立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制度。刘武俊(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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