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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旅馆私留少年将受罚

2014年12月03日 15:48 来源:北方网 参与互动(0)

  为了营造健康成长环境,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本市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了《天津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突出了坚持家庭、学校、社会相结合,一般预防和重点预防相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原则。

  家庭

  父母离异对孩子责任不能推卸

  本《条例》填补了本市立法空白,与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形成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制保障。家庭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础。《条例》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了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用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教育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家庭环境等内容。此外,《条例》对父母外出务工、离异以及继父母、养父母等特殊家庭的教育管理责任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社会

  公共场所应屏蔽网上有害信息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规定了居委会、村委会对失学、辍学等闲散未成年人,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送未成年人入学。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居(村)委会和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给予必要关心,帮助解决生活、就学、就业等方面的困难,不得歧视。《条例》还明确,旅馆、洗浴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房屋出租者,接纳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住宿,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如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学校、图书馆、书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屏蔽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如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校园

  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学校是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要阵地。《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纳入法制教育课重要内容,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开展一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主动加强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和沟通。《条例》对开展未成年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配备经过心理专业培训的教师等方面也作出规定。此外,《条例》还明确,学校应当利用校内资源开展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课外兴趣活动,帮助周边居委会、村委会开展校外和假期活动。

  隐私

  “矫治信息”应予保护

  《条例》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和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确实缺乏管教能力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到指定的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原学校应当为到专门学校接受教育和矫治的未成年学生保留学籍。未成年学生完成教育和矫治后,原学校应当接收其继续学习。《条例》还明确,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建立矫正档案。刑罚执行完毕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做出矫正效果评估报告,并封存矫正档案。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学习、受到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每日新报 李海燕 任悦)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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