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网络推手“边民”获刑6年半 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05日 03:51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本报昆明12月4日电 (记者朱家顺)12月4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董如彬(网名“边民”)、原审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一审审理终结,以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侯鹏服判,未提出上诉;被告人董如彬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上诉人董如彬以营利为目的,先后接受公民黎某某、孙某、孙某某、张某某、钱某的委托,邀约并组织原审被告人侯鹏等人,虚构事实、编造帖文,通过互联网进行发布,并进行恶意炒作,共计收受委托人支付的现金人民币34.5万元。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间,上诉人董如彬为提高个人网络影响力,在“10·5”湄公河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利用互联网公共信息平台,编造、散布大量虚假信息,严重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

  法院认为,上诉人董如彬、原审被告人侯鹏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此外,上诉人董如彬编造损害国家利益和政府形象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还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编辑:陈海峰】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