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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案被告人受审禁止穿囚服 可自选服装

2014年12月05日 08:11 来源:深圳新闻网 参与互动(0)

  看过刑事案件庭审画面的人一定都有印象,被告人出庭受审时通常都穿着一件马甲,印有羁押场所标志和编号,具有浓厚的犯罪标签色彩。但也有个别案件,特别是一些电视转播的原高官出庭受审画面,被告人通常穿着便装,整洁得体。这就是当前一个现实背景:被告人出庭着装标签化、标准差别化。

  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发文,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12月4日当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郭毅敏和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任继光就这项着装改革做了详细的发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郭毅敏表示,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这项制度性改革,具有特别意义:

  一是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标准差别化、标签化的去除,既是被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体现,也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基本保障。

  二是有利于强化现代司法理念。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理念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贯彻落实,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理念。

  三是有利于体现现代司法文明。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穿着,实际上也彰显着一个国家的司法文明。即使最终被法院判决有罪,出庭受审时着装整洁得体,也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2014年12月4日一宗走私货物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

  3名被告穿着自选服装出庭受审

  据介绍,此次改革的背景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要求加大人权司法保障力度,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机制。为了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和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配合深圳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彰显现代司法文明,深圳中院与市公安局经慎重研究,在深圳市委政法委支持下,共同会签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

  深圳新闻网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深圳此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改革规定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二是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它便装;

  三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

  四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

  五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纹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

  新闻发布会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就一宗走私货物案进行庭审直播,3名被告穿着自己的衣服出庭受审。这也是深圳对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改革后的首个案例。(记者 张玲)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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