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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女子用宪法维护受教育权

2014年12月05日 09:21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上世纪90年代,山东一位叫齐玉苓的女生在中考后,一直没能获得录取通知书,以为自己未被录取,借钱上了一所技工学校。9年后,她才发现同村同学盗用自己的姓名上了自己报考的学校,毕业后还继续冒用自己的名字参加工作。于是,齐玉苓将冒名者和学校、教委等一并告上法庭。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3次会议对此案进行了激烈讨论,最终出台了法释【2001】25号公告:“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径直将“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作为了确定侵权关系的法律依据。有了这一司法解释,山东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陈克政称齐玉苓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接受委培教育的权利,理由不能成立……陈晓琪不仅冒名上学,而且冒名参加工作,使侵权行为得到延续……这种行为从形式上表现为侵犯齐玉苓的姓名权,其实质是侵犯齐玉苓依照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最终,齐玉苓获得了近10万元的赔偿和一个迟来的公道。此案也被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成功实现了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在普通诉讼中的适用。

  孙志刚事件 因一个人废除了一项制度

  2003年3月17日晚,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

  2004年3月,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授意“动手教训一下”的护工乔燕琴被判死刑,殴打孙志刚的被收容者李海婴、钟辽国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刑案终了,公案却未明。尽管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和天河区、白云区纪委、监察局对孙志刚案件中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停职、察看和撤职等处分,但是声讨声很快转向了造成更多悲剧的收容遣送制度。许多媒体详细曝光了许多同一性质的案件,在社会上掀起了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讨论。先后有8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就此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这是中国公民首次行使违宪审查建议权的尝试。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有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于违反宪法的行政法规进行研究和修改。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认定被提请审查的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从而引发对其的“违宪审查”。

  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未对“学者上书”作出回应,但是同年6月22日,国务院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施行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记者王蕾 综合法治周末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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