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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可能判3年以下案件法院应在10日内审结

2014年12月05日 09:42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梆!”随着法槌落下,由成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在成华区法院当庭宣判。自被告人陈某某今年5月27日实施盗窃被抓获归案,到被成华区检察院6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仅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其中,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及提起公诉的时间不到9天。这是成华检察院推行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一起案件。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为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四川省公检法司四家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省高院接着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实施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适用快速办理机制:(一)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四)适用法律无争议以及适用快速办理无争议。其中,《实施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内审结。省高院在《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若干规定》,规定对检察院移送的有“快速办理”标识的案件,立案庭经审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应当日立案,当日移送刑事审判庭。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案件,一般应指定专人集中办理,可以采取集中时段内依次、连续开庭方式进行审理,一般应当庭宣判,对裁判文书可以予以简化等。此外,还对没有标识“快速办理”的案件转为快速办理案件审理作了程序规定。记者 王英占 孙兆云

【编辑:叶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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