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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院长主审1.6亿天价环境公益案

2014年12月05日 13: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南京12月5日电 (记者 申冉)江苏省高院院长亲自主审、副检察长带队支持应诉、法学院副院长率企业律师团上诉……4日下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江苏省高院)大法庭内上演了一场难得一见的法庭辩论。这场本身关注度就极高、案情复杂的江苏1.6亿环境公益诉讼案,由于各方法律界精英在庭上针对不同法理法规的“唇枪舌剑”,让庭审大大延长时间,不得不择日继续审理。

  不过,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的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克希在庭审结束之后,提出严重质疑: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该公益诉讼案是否合法?公益诉讼是否就能不顾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当日,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任审判长,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参与应诉,同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建明与6家企业、2个原审被告的律师团组成了庞大的起诉队伍,对江苏泰兴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与泰州市环境保护联合会(下文简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上诉案进行庭审。

  该案由于涉及的赔偿金高达1.6亿余元被誉为“截至目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最高赔偿金”,备受媒体和业界关注,此次也成为了江苏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天字一号案”。

  整个案情为:2011年至2013年,泰州戴卫国、姚雪元等人非法将25000多吨未经处理的副产酸直接倾倒入当地河流,造成附近水体污染严重。2014年8月,当地法院对戴卫国等14人以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2至5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至41万元;在此判决之后,由泰州市环保局指导、当地新成立的环保组织——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将“销售”这些副产酸给戴卫国等人的上游企业、泰兴经济开发区6家化工企业告上法庭,请求它们共同赔偿环境污染修复费用等共计1.64亿元。

  2014年9月10日,本案的一审判决支持了一审原告方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的诉求,确定6家企业共同赔偿污染修复费用等1.6亿余元。

  鉴于多年来,国内环境公益诉讼案的“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本案的一审审判结果在媒体报道中被定位为是“载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史册,成为里程碑式的破局”,“有很多创新的地方,由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的做法在民事诉讼案中也极为罕见”,是“让人振奋”的“样板案例”。

  然而,该案一审判决能否真正“落地”,4日开庭的二审判决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当天下午举行的该案二审庭审,虽然一方面受到了各界法律人士的称赞,认为由江苏省高院“一把手”亲自审案,体现了司法系统对环境公益诉讼案重视,有助于未来这类案件审理的力度加大和规范严格;但同时,也有不少来自法律专家的不同“声音”。

  当日法庭辩论的主要争议焦点,经主审法官许前飞综合归纳、经庭审双方同意后确认为:一、本案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二: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处理涉案副产酸的行为和环境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三:一审对于一些重要数据的认定有误,包括需要修复的环境损害情况认定。

  由于系二审,控辩双方很快就进入了争议焦点的“车轮大战”,检察机关的出庭人员作为该案的“有力支持者”,更是成为辩论主角,连续两轮应答上诉方质询。

  此时,作为上诉方律师团之一的李建明在法庭辩论中即尖锐地提出,依据《民诉法》15条,检察机关不应支持此次应诉。

  对于该项“指控”,被上诉方的“主辩手”检察机关代理人并没有进行直面回应,但在辩论中表示,我们出庭的是检察员而非检察官,今天是民事公益诉讼而不是普通民事诉讼,因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宜缺席今天的庭审。

  对于庭审中这处未引起注意的小“插曲”,全程旁听庭审的刘克希在庭审后接受记者专访时做出了特别强调,“在这起诉讼中,检察机关、检察员直接参与法庭辩论,是非常不妥当的,明确的说是违法的,这是程序错误。”

  据其解释,首先,根据《民诉法》15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但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检察机关可以支持二审被上诉;第二,15条规定的是支持受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本案中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公益组织,绝对不是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据此,检察机关支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上诉,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刘克希特别指出,“正如有关一审的媒体报道中所说的,‘由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的做法在民事诉讼案中也极为罕见’,这恰恰是违法的行为。”直接否定了该案一审中的这处“司法实践创新”。

  对于检察机关代理人在辩论中所说的”以检察员身份支持起诉“,刘克希则指出,“这又完全与第一次他们所说的依法支持论相矛盾,根据《民诉法》15条,个人身份是无权支持起诉。”

  刘克希同时批评检察机关代理人在当天庭审中的辩诉行为:“在民事诉讼、包括在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作为司法机关完全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这样就不是双方当事人在打官司,而是一方当事人在与司法机关打官司。”他质疑,“在此次庭审中,司法机关直接参法庭辩论,成为实际上的一方当事人。此时,如何保证法院公平公正居中审理案子?”

  对于检察机关所指出“公益诉讼不是普通民事诉讼,”刘克希也明确表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公益诉讼也是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他在这里也特别强调,“正是如此,目前所有公益诉讼的最大问题恰恰是:凡是公益诉讼,其主体都不是受损害单位或个人,恰恰不适用支持起诉规定,更不适用在二审中支持被上诉。”

  “不能因为是环保公益诉讼,就可以无视法律规定或者越过法律规定。”刘克希最后呼吁,程序的不公正带来的必然是司法的不公正。

  除了案外庭上的检察机关“身份”遭遇质疑之外,聚焦本次庭审案件的几大争议焦点中,一审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成了本次上诉的“架构基础”。

  据记者了解,这点也正是目前国内环保公益诉讼陷入“困境”的最大“软肋”,近年来,绝大多数公益诉讼被法院驳回的理由就是“起诉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由于此案的庭审尚未结束,对于本案的具体案情仍需等待庭审的“下回分解”。但从目前看来,该案的复杂程度对于主审法官来说,是一大考验,如何合法合情合理地审判此案,成为环保界、法律界和公众的共同期待。

  更为重要的是,正如在当天庭审结束前,主审法官许前飞对每一个上诉企业律师提出的问题,“以后怎么办?”对于有违规污染可能性的副产盐酸如何处置?对于企业如何走向更环保更富有社会责任心?法庭的作用不仅仅是简单的判决谁对谁错,更多的是如何长远理性地解决这个社会问题。

  “这是否才是回归法治的本真,法律的应有之意?”在首个国家宪法日,一位该案的旁听者如此表达了听完此次庭审的感想。

  2014年4月24日,史上最严格的环保法修订案获得通过。该新《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修订后的环保法,加大了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对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从明年起,包括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内的全国数百家环保公益组织,将获得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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