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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房产经纪公司员工诈骗21万 获刑4年

2014年12月05日 16:45 来源:海南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海口一通过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过户代理合同等方式诈骗他人21万余元。近日,海口龙华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梁某某是乐东人,今年36岁。2012年8月,潘某到梁某某所任职的房产经纪公司欲购房,梁某某便向潘某提供海口市凤翔东路海和公寓501房的房产证复印件。同年8月4日,潘某与梁某某签订该房的《定房合同》,并支付给梁某某定金10000元。同年8月16日,梁某某在未得到该房所有人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授权下,代替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与潘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收受潘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45000元。

  2013年2月,梁某某对潘某称不能交付501房,如果想购买该公寓703房,需再付40000元首付款。同年4月19日潘某又将40000元交给梁某某。梁某某未将收到潘某共计19万余元购房款一事告知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亦未将款项支付给他们。且梁某某带潘某去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申请,将海口市凤翔东路海和公寓703房过户到潘某名下。

  2012年8月19日,王某明、蒙某福和蒙某才将501房出售给翁某玉,2013年6月18日,将703房出售给陈某斯。经查,梁某某将潘某支付的首付款用于偿还高利贷,后更换了电话号码,至今未归还给潘某。

  2013年8月27日,安某保与梁某某签订《土地过户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梁某某受安某保委托,代为办理罗某名下215.12平方米土地过户到安某保名下的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安某保支付20000元预支费用给梁某某。梁某某向安某保谎称已至法院拟以诉讼方式完成土地过户,后又谎称已至国土部门拟办理土地过户手续。2013年12月10日,梁某某向安某保出具保证书,约定同年12月14日前将20000元归还给安某保。经查,梁某某收取预支费用后并未进行任何土地过户有关工作,至今未将20000元归还给安某保。通讯员 沈玉华 崔善红 记者 李美香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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