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民为他人担保贷款惹官司 工资被法院保全
因为一笔担保贷款,木石镇某化工企业的职工李某惹上了“官司”,导致其工资被法院保全。
2014年12月5日,木石镇某化工企业职工李某拨打木石司法所“12371法律服务热线”咨询有关担保的法律事宜。同村村民李某某在2012年想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一笔12万的贷款,因李某某没有稳定工作,信用社要求他人为其做担保。于是,李某某找到本家族的李某为自己做担保。耐不住对方家人的好言劝说,李某同意为李某某作担保并签订了书面担保协议。还款期限到了之后,李某某生意亏损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且李某某对银行的催讨百般躲避。
2013年6月信用社向滕州市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书中将李某列为被告。法院判决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觉得很委屈,自己明明是好心帮忙却成了冤大头。对李某某的咨询,工作人员向他解释,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保证人不是从道义上“见证”借款人的资质或品德,而是要承担债务。而“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者,一般社会实践中多为教师、公务员等公职人员或者国企职工。《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由此可见,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损失只能向贷款人李某某和其他担保人主张。 (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朱建宇)